工傷案件是侵權案件嗎,工傷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時間 2022-12-07 08:35:05

1樓:天蟾如月

不一定。侵權是存在兩個主體的,有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工傷會出現乙個主體只有被侵害人的情況,比如被飛濺的鋼水燙傷、搬運重物閃腰等意外。

作為勞動保障的乙個重要內容,企業會給予工傷待遇善後。

2樓:白羊gt婷婷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年,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

2、因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的情形,所以,如果看到案件超過了訴訟時效,我們就應當從中止、中斷的角度去挖掘有用的證據材料。

3、若能夠從工傷的角度去做案件,就不要輕易從侵權的角度去著手。因為工傷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絕大多數是過錯責任,且從侵權的角度,一般須證明侵權的四要件,這樣一來,不但工作量增大、訴訟成本增加且訴訟風險也較大。

4、工傷一般不產生訴訟費用,對當事人更有利;侵權請求的標的額大小直接影響訴訟費用的高低。

5、若遇到與本案類似的案件,盡量協調,若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堅持要訴的,律師為了自身的風險得加以防範,必須書面形式向你的當事人告知風險的內容。 (16081208)

工傷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看你與誰發生糾紛,如果你對人社局不認定工傷的,屬於行政案件,你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你如果對單位應該承擔工傷賠償的,這個屬於民事案件。

4樓:王舸律師

工傷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工傷勞動爭議仲裁。

工傷算不算是公司侵權?

5樓:工傷賠償網

侵權一般理論上要分責任的,而工傷不同,只要不是故意為之全部有公司來承擔!

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可以兼得嗎

6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因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人身傷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兼得。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的,在獲得第三人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7樓:七台河李陽平

可以兼得,並行賠償,但不重複賠償。

一般工傷起訴案件涉及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8樓:top塵封時代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還有《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工傷認定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6721-198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另外,還有各省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

如何區分工傷案件與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9樓:潘律師

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就是工傷!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乙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樓:王舸律師

雙方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屬於勞動關係,因工受傷屬於工傷。

雙方存在的僅是經濟利益關係,屬於勞務關係,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屬於提供勞務者受傷,雇主承擔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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