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一般民事侵權賠償和環境損害賠償在舉證責任上的區別

時間 2021-06-11 15:24:13

1樓:shmily丶

環境侵權訴訟中,應適用嚴格責任。汙染者的加害行為應當排除“違法性”的適用,但在環境保護單行法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環境保**》第41條第1款規定:

“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66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但部分單行環境保**並不沒有在汙染構成要件上與這兩個法律規定保護一致。

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也將違法性作為汙染的評判標準,而《水汙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中,卻未將違法性作為汙染的評判標準。

因此,違法性是否為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在具體案情中要根據不同的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來判斷。

環境侵權中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被告承擔具有法定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但不因此免除原告就被告加害行為與其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從規定的本意,應當降低原告舉證責任的證明標準,原告只要能夠證明因果關係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即完成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果關係不成立的舉證責任由汙染者承擔,並不免除受害人就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受害人仍需就因果關係初步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基於環境汙染責任在因果關係認定上的特殊性,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和因果關係推定的方式降低受害人的證明責任。

即與一般侵權案件中,受害人需要對因果關係提供充分成立的證明不同,受害人只需要對因果關係初步成立承擔證明責任。所謂“初步的因果關係“是指原告的證明標準較低,即只要原告能夠證明被告汙染行為具有導致其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原告即完成了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在汙染者不能完成因果關係不成立的舉證責任下,推定汙染者的汙染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樓:羊洋楊

具體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一般民事侵權賠償和環境損害賠償在舉證責任上的區別

3樓:徵和律師事務所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一般民事侵權在舉證上由被侵權人舉證證明:

(一)侵權人具有侵權行為;

(二)侵權人德侵權行為造成損害;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四)侵權人有過錯。

而環境汙染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明以下事實的證據材料:

(一)汙染者排放了汙染物;

(二)被侵權人的損害;

(三)汙染者排放的汙染物或者其次生汙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

由環境汙染者承擔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

工傷案件是侵權案件嗎,工傷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不一定。侵權是存在兩個主體的,有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工傷會出現乙個主體只有被侵害人的情況,比如被飛濺的鋼水燙傷 搬運重物閃腰等意外。作為勞動保障的乙個重要內容,企業會給予工傷待遇善後。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年,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2 因訴訟時效有中止 中斷的情形,所以,如果看到案件超過了訴...

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有哪些,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尐頒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鐵路 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賠償提起的訴訟,1.侵權行為地的確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 侵權結果發生地。2.產品質量糾紛的管轄。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 人身損害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