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惡意串通,惡意串通的如何認定「惡意串通」行為?

時間 2022-09-27 11:35:06

1樓:華律網

出賣人一房二賣,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出賣人與後買受人惡意串通,損害前買受人利益的情形,該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但惡意串通是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需要依據當事人表現在外的行為等客觀情況,結合交易習慣、日常生活經驗等對其主觀心理進行推定。一般情況下,認定惡意串通可從以下方面考慮:

一、後買受人是否盡到普通買受人必要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若買受人購買現房卻不實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況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主觀上對侵害先買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過失。二、審查房屋實際交易**,後買受人是否實際支付了合理對價。

若合同約定的交易**明顯低於市場**或者明顯低於在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交易**,則可能存在惡意。三、審查具體的交易方式、過程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是否完整詳盡。四、審查交易雙方的關係、後買受人的身份、交易雙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經濟往來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樓:我愛上了懣

當事人之間相互勾結實施的某種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其特徵包括:(1)各當事人均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惡意,即不僅明知其行為有損於他人而故意進行,且實施該行為就是以損人利己為目的的;(2)當事人彼此勾結,通謀實施該行為,例如,**人同第三人通謀損害被**人利益;(3)行為結果在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某個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國家利益主要指國家作為全民財產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違法的民事行為雖然也損害國家利益,且當事人可能有通謀,例如,走私,但因其損害的是以國家利益表現的社會公共利益,不屬惡意串連的民事行為種類。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不僅無效,且對有關當事人還應追繳其已經取得的和約定取得的非法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惡意串通的如何認定「惡意串通」行為?

3樓:手機使用者

惡意串通行為本是大陸法系的特有概念,但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對其也有所涉及。包括《合同法》在內,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未對「惡意串通」作出明確界定。那麼,如何認定「惡意串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是否「惡意串通」系個人心理活動,對其認定應採取推定方式,在綜合分析相關證據的基礎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九條之規定,依照日常經驗、行為習慣等,根據蓋然性原則予以判斷和認定。當事人主觀心態如何,是認定是否構成「惡意串通」的關鍵,而主觀心態屬個人內心活動範疇,除當事人自行承認外,難以直接予以證實或查實,若僅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分配舉證責任,要求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其基於客觀原因而導致舉證不能,進而敗訴的可能性較大,不具備可操作性。

對於類似情況,採取推定方式完成舉證、認證則較為合理,即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或已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日常習慣經驗,推理、判斷未知事實是否存在,並允許相關當事人進行反證、辯駁,只要存在高度蓋然的可能性,則可擇優判定某種事實,從而在最大限度內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證據規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因此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採取推定方式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

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僅限於難以用證據直接證實的情況,推定事實仍需以可知事實為基礎或以有效證據佐證,並且不因採取推定方式而免除當事人需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在認定是否「惡意串通」時,推定方式僅適用於認定當事人在實施某行為時是否故意而為之的心理狀態,對於當事人基於該行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張權利的對方當事人仍需舉證。

如何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惡意串通」認定合同無效

4樓:匿名使用者

一 、惡意串通」的含義。包括《合同法》在內,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未對「惡意串通」作出明確界定,通常說法將「惡意串通」定義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損害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二:

一是主觀心態是故意而為之,即明知某行為會損害他人權益,仍積極促成該行為發生或實施;二是為了牟取利益,即通過實施該行為可以獲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過減少支出而間接增加自身收益。

二、如何認定「惡意串通」。當事人主觀心態如何,是認定是否構成「惡意串通」的關鍵,而主觀心態屬個人內心活動範疇,除當事人自行承認外,難以直接予以證實或查實,若僅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分配舉證責任,要求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其基於客觀原因而導致舉證不能,進而敗訴的可能性較大,不具備可操作性。對於類似情況,採取推定方式完成舉證、認證則較為合理,即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或已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日常習慣經驗,推理、判斷未知事實是否存在,並允許相關當事人進行反證、辯駁,只要存在高度蓋然的可能性,則可擇優判定某種事實,從而在最大限度內反映案件真實情況。

《證據規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因此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採取推定方式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僅限於難以用證據直接證實的情況,推定事實仍需以可知事實為基礎或以有效證據佐證,並且不因採取推定方式而免除當事人需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在認定是否「惡意串通」時,推定方式僅適用於認定當事人在實施某行為時是否故意而為之的心理狀態,對於當事人基於該行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張權利的對方當事人仍需舉證。

5樓:築夢

《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無效合同之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於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

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脅迫人)發生恐怖,且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兩層含義:須有使受脅迫人陷於恐怖的意思和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諸如,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人與第三人勾結而訂立合同,損害被**人的利益的行為,亦為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

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納入到無效合同之中,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6樓:寒豆小姐

你好!需要提供合同簽約方存在惡意的證據,證明有欺詐欺騙行為,方可由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如何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惡意串通」認定合同無效?

7樓:築夢

《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無效合同之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於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

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脅迫人)發生恐怖,且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兩層含義:須有使受脅迫人陷於恐怖的意思和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諸如,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人與第三人勾結而訂立合同,損害被**人的利益的行為,亦為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

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納入到無效合同之中,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房屋買賣中惡意串通怎麼認定?

8樓:華律網

出賣人一房二賣,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出賣人與後買受人惡意串通,損害前買受人利益的情形,該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但惡意串通是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需要依據當事人表現在外的行為等客觀情況,結合交易習慣、日常生活經驗等對其主觀心理進行推定。一般情況下,認定惡意串通可從以下方面考慮:

一、後買受人是否盡到普通買受人必要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若買受人購買現房卻不實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況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主觀上對侵害先買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過失。二、審查房屋實際交易**,後買受人是否實際支付了合理對價。

若合同約定的交易**明顯低於市場**或者明顯低於在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交易**,則可能存在惡意。三、審查具體的交易方式、過程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是否完整詳盡。四、審查交易雙方的關係、後買受人的身份、交易雙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經濟往來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惡意串通需要滿足如下構成要件:

第一,雙方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惡意,惡意是相對於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應知某種行為會造成對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的損害後果,不構成惡意。

第二,惡意串通的雙方事先存在通謀、合謀的行為,這首先是指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雙方都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現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對方或其他當事人明知實施該行為所達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當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

如果雙方的行為符合上述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則構成法律規定的「惡意串通」,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其民事行為應依法認定為無效。

呂振勇律師、靳雙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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