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所贈物品的歸還,在法律上的說明

時間 2022-07-22 01:30:09

1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孫雅莉那個案例吧,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寶馬的贈與是為了結婚的而不為為了炫富,那麼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因為這個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條件沒有達到的話就可以撤銷合同,或者說合同就不能生效。但是如果是為了炫富二贈與的話是不可以要求返還的

2樓:海棠

你好:贈與合同的終止: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具體到你們的案件主要看贈與30萬寶馬車的行為是否以結婚為條件)。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3樓:

可以參照禮金的處理方式: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返還禮金。

因此,我認為,不必糾結於「附條件贈與」,直接要求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讓女方返還寶馬車。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確定是付條件的贈與,是可以要求歸還的。

在法律上 贈送的意思是什麼?

5樓:柔情西瓜啊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一般為實踐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如果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不可以撤銷。

根據《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6樓:劉勇律師

贈送是指將財產贈與他人,可以附一定條件也可以無償贈與。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稱為贈送而稱為贈與。「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

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勢)。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只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

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是「標的」單方面轉移。贈與雖然不可能成為社會中財產所有權移轉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但在現代社會,贈與仍具有相當的社會意義:贈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財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贈與可以溝通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氣氛,減少社會矛盾。

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即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既可獲得利益,這一合同關係導致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因此,為均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盡可能採取措施優遇贈與人,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贈送就是贈與。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9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屬於本身的財,物可以給別人,也就是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物。如你的手機送朋友,不再拿回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遺產問題上贈送。為遺贈。

朋友之間贈送或給予的金錢法律上能否要回?? 20

11樓:嵩山少俠來了

朋友之間贈送或給予的金錢法律上能否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90條、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108條、債務應當償還,暫時無能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

186條、贈與人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或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於前款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問題的描述,需要先行確定朋友之間所贈與的財物或給付的金錢,應當按照什麼性質來定性。如果是借貸關係,那麼債務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到達後,理應償還債務

如果是贈與,按照上述法律原則,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

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除非贈與屬救災 扶貧 社會公益性質 道德義務性質或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

但是,鑑於版面有限,法律條款難以一一枚舉,提問者可以參照合同法,192條、193條、194條、195條,贈與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或經濟狀況惡化後,可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的的情形,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可以要求返還贈與物。

來分析自己的情況究竟屬於哪一種

特別提醒一點,如果贈與人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撤銷贈與,即便贈與合同系具有救災 扶貧 社會公益性質 道德義務性質或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亦可以撤銷。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規定,看下就明白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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