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補辦婚姻登記前取得遺產的問題

時間 2022-07-12 04:20:05

1樓:段鳳麗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應該是取得遺產先於您們的結婚登記。由於不確定您們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件的起始時間,所以只能分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您們是2023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件(主要是您們都達到了法定婚齡等),那麼您們即使沒有領結婚證,也成立受法律保護的事實婚姻關係。如果您取得遺產是在事實婚姻成立後的這段時間,而且被繼承人沒有指定遺產由您一人繼承,屬於您的個人財產,那麼,此遺產就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您們是2023年2月1日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以是否領結婚證作為婚姻關係成立與否的唯一條件,即只要您們沒領結婚證,婚姻關係就不成立,只能算同居關係。

這種情況下,您補辦婚姻登記前取得的財產,包括取得的遺產都是您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您願意放棄您的權利。

另外,補辦結婚登記跟正常的辦結婚登記沒有任何區別。

2樓:和尚王祺

1 你們是何時結的婚?

(94年2月1日以前 還是94年2月1日以後

)我國婚姻法94年2月1日修改:只承認94年2月1日以前 的事實婚姻有效,

以後的為同居關係,法律上不為夫妻關係。

2 婚前財產 為個人財產,不因婚姻而變動。婚後財產為 夫妻共同財產。

3 若是94年2月1日以前結的婚,你們的婚姻 自結婚之日 且具備法定結婚條

件 起就有效。(不因補辦手續而發生變動)

該遺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

3 若是94年2月1日以後結的婚,補辦手續之前,你們在法律上只是同居關係。(個人的財產不

會因此而變動)

該遺產為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為夫妻共同財產。

3樓:青青的駒子

婚姻前後財產的區分是以登記為分界點的

只要沒有婚前財產協議,婚後個人的所有財產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沒有領結婚證但有事實婚姻怎樣繼承遺產

4樓:匿名使用者

1、當事人沒有對方遺產的法定繼承權(如果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註明由當事人繼承的,除外);

2、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為其父母、配偶、子女;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過結婚證的,才是對方的配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是哪一年共同生活的?如果是2023年2月1日之前一起共同生活,當時符合領證條件沒領證的:有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戶口本上登記為夫妻的,才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2023年4月1日之後,一起生活但沒有領結婚證的: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只是同居。

6樓:漂泊資訊傳

法律不承認的,你找律師問問吧

7樓:王老虎

對方要是不承認你就很困難了

8樓:

沒領證沒有法律保護的

關於婚姻家庭的一些法律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1.你應該在當時就提出,要求男方損害賠償,現在不能追究他的責任了。

我與老伴在76年結婚未領過結婚證,如果一旦有一方過世了,是否可以繼承房產?法律會承認我們是夫妻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條例實施前雙方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經補辦登記手續的,即轉化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

辦理結婚登記但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嗣後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以條例實施之日為分界點,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1)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認定具有事實婚姻的效力,不必補辦登記,可以請求解除婚姻關係;(2)條例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之後,方可行使離婚請求權;對拒不補辦結婚登記而堅持"離婚"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間的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û有約定者,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補領結婚證,不領證也屬於事實婚姻,一樣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 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係的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

12樓:

應該確認事實夫妻關係。

13樓:京城鼎弘律所

可以,承認你們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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