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刑事拘留了,今天拘留所打電話讓我給交1000塊錢,請問用交錢嗎

時間 2022-05-17 23:30:14

1樓:張珂律師

不需要。被刑事拘留進看守所,費用依法由同級財政保障,是不用向看守所交錢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送一些日用品。

有的看守所,設有小賣部,因此,也可以送一些錢,用於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購買一些日用品。

法律分析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 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擴充套件資料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 一般不超過十五天 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 經部門領導審核 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

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責令被處罰人重新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提出擔保人又不交納保證金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拘留所執行。

2樓:

一,要你交錢你就交,這個不是保釋金

二,這一千元錢是基本的生活費,包括你吃飯用水,包括被子的費用三,你可以不交,但我明確告訴你,你連饅頭也吃不上四,錢有多可以多交一些,還能吃到肉,點個菜,買點煙抽抽。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千塊錢保釋金。不交也行,就是要在裡面待幾天

有個朋友被刑拘,在看守所今天去幫他交了一千元,想留個條安慰下他請問允許嗎?一千元在裡面能用多久?

4樓:匿名使用者

紙條是留不給他的,不容許。至於存的錢一千塊夠用乙個月了。看他怎麼花,沒錢也能過。條件好多存點,少受罪。

5樓:鳳德待

在我們國家bai刑拘在看守所du裡。應

該是zhi有一定的這個。規章制度的dao。專人性化的。

其實屬我覺得他們那裡頭也可以買東西。但是得在這個監獄裡。規定範圍內你不行亂買。

你當時吃的什麼你看能。你隨便買。那麼1000塊錢在那裡應該比我們在外。

看花朵了。三個兩個月的,看樣是夠花。但是你要留個條安慰她點。

留個條是不可以如果在這個。就說。允許的條件下你可以和她見一面。

但是是不可以允許你隨便留條的。你隨便你說是安慰話那麼你在。搞一些通風啊!

保杏仁什麼的。對這些是不允許的。

刑事拘留3天需要交1000元生活費???有 這麼一說嗎???

6樓:諾諾百科

刑事拘留期間不需要交生活費。

《拘留所條例》第四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財物。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物品僅限於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不得高於當地市場**。

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第四十四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其民族飲食習慣。

第四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7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不需要繳納生活費。

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於看守所,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三條 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伙食按規定標準**,由財政負擔。

8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從法律規定,這個交生活費是不對的

取保候審一般是5000元,訴訟結束之後要退回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防衛是指生命處於不發侵害過程中,從上述事項看不出你方員工有生命危險,所以不屬於正當防衛。雙方都有傷勢,最好調解處理,從上述事項看出應為調解不成,公安機關介入處理。刑事拘留為3天,可以延長至七天或三十天。

逮捕是檢察院批准的,說明案件已到檢察院,應該要起訴到法院的,現在最好請個律師吧,有真材實料的,不要土律師的,不然會花冤枉錢的。

10樓:解放台灣島

需要的,在看守所需要交錢的。一天幾塊錢伙食費。如果交大帳的話就幾百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勞動不得食,又不是免費旅館(條件是差了些)

我有乙個朋友說被抓去拘留了,然後他打**給我說交錢才能出來。請問人在拘留所裡面。可以自己打**嗎?

12樓:阿拉媽媽很想你

像這種可以交錢取出來的是可以自己打**

13樓:屮狂屮

詐騙你呢~被拘留以後手機是被沒收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怎麼有種敲詐的感覺,

刑事拘留進看守所時要向看守所交錢嗎?

15樓:正氣長春

被刑事拘留進看守所,費用依法由同級財政保障,是不用向看守所交錢的。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送一些日用品。

有的看守所,設有小賣部,因此,也可以送一些錢,用於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購買一些日用品。

16樓:匿名使用者

1、看守所是不收取費用的。因為刑事拘留是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臨時羈押的場所,費用是國家承擔的。

2、法醫鑑定使用的診斷資料,應當由做出鑑定意見的法醫儲存,而且要與鑑定意見等形成一套檔案備查。對鑑定意見不同意或者有異議的,可以重新鑑定,但是,原始診斷資料是不能修改,也不允許修改的。篡改原始資料的,法律責任相當嚴重。

樓主說的的**,應當在做出鑑定意見的法醫部門儲存。

打架被拘留後,還要賠償對方什麼費用?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和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沒有造成明顯後果的,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組織調解。調解不成依法處罰。你的三個哥哥都因為毆打他人被治安拘留,那就是已經為他們的違法行為承擔了相應的責任。

對於被害人提出的各種損失公安機關無權力介入。必須由被害人自己向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如何判決,你的三個哥哥如何賠償。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嘴唇被人打傷了,破了很大一塊,公安為了省事,竟然用各種言語,威逼利誘!讓我不要驗傷,甚至說我"拎不清"!罵我是"戇比樣"!說打架就要拘留我.而我可是受害人呢!

我已經是輕傷了,打我的人應該被拘留的,可公安卻說我已經同意不再追究對方法律責任,我現在後悔也來不及,當時有懂法的人在就好了!

而現在只能自己去醫治.打我的人就這樣逍遙法外!

我在這裡只想說:沒王法了!警察好黑啊!拿著納稅人的錢欺負老百姓!

19樓:林爍

去作刑事鑑定

拿證書按上面的賠

20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拘留分三類:

一.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二.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三.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物件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

拘留的程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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