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未支付,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

時間 2022-05-16 14:50:07

1樓:高昂雄雞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即使用人單位未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還是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協議的效力應該與履**況無關。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未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勞動仲裁請求單位支付補償金,此時協議肯定是有效的。

而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就以單位未發放補償金為由說協議無效,那麼豈不是乙個協議的效力因為勞動者的履**形不同,還出現了一會兒有效,一會兒無效的情形?所以,即使用人單位未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雙方競業限制的約定還是有效的。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仍然應承擔違約責任。

2樓:陽

這兩種沒有關係,還是要遵守的

3樓:嘆笑一世傾城

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

沒有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4樓:

原單位沒有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在勞動者離職後每月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那麼勞動者就不受競業限制。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條款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其有關經濟補償金支付期限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遵守,協議違反該約定的,應認定為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有效嗎

6樓:王勇律師團隊

合同是有效的,但因為沒有支付補償金,可以解除競業限制。

7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簽署競業限制的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在期限內每月給勞動者補償金,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協議可以去勞動爭議仲裁院去維權,當然這個限制也就無效了。

8樓:裴蓁律師

無效。法定權利與義務對等。無權利的義務,涉嫌違法

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3個月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0樓:

無效。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問題也進行了規定。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未規定補償金,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11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保護其商業秘密和其他經營利益的必要措施,其目的是盡量避免勞動者用在職期間掌握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損害企業的利益,維護企業正常的生存和發展。企業通過對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一段時間內的競業限制,保障企業巳取得的競爭條件,從而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適用競業限制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是支付勞動者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費。只約定競業限制而不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對於在勞動合同關係中處於弱勢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顯失公平的。

二是限定競業限制的主體。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應限制在有機會接觸到商業秘密的決策人員、高階研究和技術人員、銷售人員等範圍內。《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主體範圍規定為: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如果將競業限制擴大到全體員工,則不僅威脅到廣大無關員工的生存權,而且也會極大地損失企業因競業限制而過多支付員工的補償費用,造成兩敗俱傷。

三是競業限制的相關商業及技術秘密必須是企業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建立了相應的保護制度,不為一般員工或社會公眾所知悉的。未進行保護的或者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巳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巳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的,即不具有或喪失其秘密性,就不能成為競業限制的內容。

四是競業限制必須有合理的期限。競業限制期限的長短取決於特定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在社會上的競爭力、實用性、知曉度以及競業限制補償費用高低等因素,不同企業可做不同的約定,但法律必須規定乙個上限,以維護勞動者的生存和發展權。為此,《勞動合同法》作出了競業限制最高不得超過兩年的規定,這是合情合理的。

凡競業限制條款不能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應自行終止。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構成違約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規定是不一樣的

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13樓:嘆笑一世傾城

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

離職時沒給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

14樓:林果果的楊小芹

離職時如果沒給補償金,那麼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簡單的理解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小學時我們都知道地球的結構分為地核、地幔和地殼,其中地殼為固體岩石,也是最薄的乙個圈層,平均厚度為17公里。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地殼厚度分布差異很大,最厚的地方可以達70公里,例如青藏高原地區,最薄的地方只有1.6千公尺,例如大西洋海底的海溝。

而陸地上地殼的平均厚達為30公里-40公里之間,除了地殼我們還對地幔、地核的組成和厚度有了一定的掌握,不過我們所掌握的地球知識都是通過**波傳播速度變化得來的。

可以這麼說,所有關於地球內部的資訊都是間接的猜測,與真實情況肯定存在比較大的誤差。唯一能夠準確掌握地球結構以及組成的方法就是打穿地球,取出岩心直接研究。其他方法都行不通。

在歷史上我們還真幹過這樣的事,了解歷史就能知道鑽透地球到底是人類不行,還是傳說中的不敢!

上世紀,蘇美兩個國家就像是兩個鄰居家的小孩一樣,互相攀比嫉妒,你幹什麼我也要幹,你有什麼我也要有,你上天我就上天,你入地我也入地,看誰更牛。

美國在2023年,就有了鑽地球的計畫,這個專案稱為「mohole計畫」,但是選址在墨西哥太平洋海岸,其目標是鑽透地殼,達到地殼與地幔的混合處,也就是莫霍洛維奇不連續面。

希望通過這項任務獲得關於地球年齡、構成、內部結構的有價值資訊,並幫助理解板塊構造。

如果我們直接探測到地幔是什麼以及地幔活動的情況,我們就能更好地了解火山和**的成因和發生,更好地了解整個地球是如何運轉的。所以這項計畫還是非常具有科學價值的。

16樓:上海李律師

有效的,如果超出3個月沒給,勞動者要給單位發乙份書面的解除通知,之後競業限制協議才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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