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不成功已轉民事訴訟案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2-05-08 19:55:07

1樓: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調解失敗後,離婚訴訟直接進入審理階段,並不需要重新起訴。

調解可能會發生在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訴前調解,也就是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成功了就不予立案。

第二階段是庭前調解,發生在立案成功後,正式**審理前,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審理程式。

第三階段是訴中調解,這一階段的調解主要針對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並且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法官會針對原告做調解工作。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法院也不會久調不決,如果在調解中發現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就會進行審理,做出判決。

2樓:t藍色

離婚未能調解成功,意思是經調解他們還是離了。無論是到民政局離婚還是到法院離婚,首先都要進行調解,有些是氣頭上去離婚,有些還沒考慮成熟就決定離婚,到了民政局或者法院,有些經過調解還就不離了,而有些調解了還是離了,這就是未能調解成功。

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不能協商離婚。

請到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調解不成怎麼辦?

4樓:華律網

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主張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

前者是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後者為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的調離婚調解是中國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式。通常情況調解離婚指的是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並製作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即如果當事人已經簽收調解書,那麼離婚調解書已經生效。法律規定,調解書一經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如果當事人在簽收調解書之前返回,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協議就沒有法律效力,法院會恢復庭審進行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是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6樓:法幫網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84條: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是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185條:第一審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節,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離婚法院調解不成功的話多長時間**宣判?

7樓:華律網

離婚調解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調解兩種。訴訟調解是一方起訴到法院後法院組織的庭前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一般當時就會**審理,然後由法院判決。一般庭審後乙個月左右會出判決書。

訴外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裡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訴前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式。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起訴訟的具體**時間應該由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告知,法律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是**審理需要在審限範圍內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8樓:

具體**時間應該由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告知,法律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是**審理需要在審限範圍內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也就是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宣判),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調解期限不計算在內。

縱橫法律網-山東聖義律師事務所-張廣玲律師

10樓:張燦輝律師

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調解期限不計算在內。

11樓:

自立案之日起算,一般是:簡易程式3個月,普通程式6個月.

12樓:餘錢多多多多

簡易程式三個月,普通程式六個月

離婚案件調解不成如何處理??

13樓:華律網

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採取不同的調解步驟:1、一般離婚案件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1)調解動員階段。

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2、複雜離婚案件複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於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

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

14樓:孫法官說法

一方或雙方不願就子女,財產進行調解的,告知另行起訴。或以一審未查明為理由,發回重審。

15樓:劉大來律師

認為需要判決離婚的,以及有子女與財產問題的,發回重審。

如果有增加訴訟請求的,應該另行起訴。

16樓:木子先生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84條: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是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185條:第一審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節,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這兩條都是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兩審終審的訴訟權利。注意185條的表述 沒有「或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如果是書上表述沒有錯誤的話,我想應該這樣理解吧:

1.如果二審中二審法院認為應該判決離婚,而雙方對於是否應該離婚爭議很大,不同意調解,那麼就發回重審。

2.如果此時雙方當事人都認為應當離婚;但是出現了184條的情形(新訴求產生):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部分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就真對是否離婚做出調解協議,並告知其對於未達成一致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部分另行起訴。

但是第二種種情況是理論上的,我也向有著多年法官從業經驗的同事請教了,現實中的離婚訴訟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如果此種情形對孩子不利,我估計法院通常的做法就是直接發回重審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民事訴訟調解不成功,然後會怎樣啊

17樓:鳴綠是律師

調解不成功,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做出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法院組織調解,要基於訴訟當事人自願進行調解才可以,否則調解就無法進行。如達成調解,法院會製作調解協議,讓當事人簽字,並製作調解書。

如達不成調解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18樓:北京中聖暉

法院要及時判決,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19樓:天蠍法神

調解不成就立馬進行訴訟訴訟程式,就是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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