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時間 2022-05-02 11:30:07

1樓:

1.沒有法律效力;

2.《合同法》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給於解釋;對於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也就是說,商家在行使最終解釋權時只能以大眾化常識作為參照物件,任何利用所謂的「最終解釋權」矇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認可的。

《消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知情權。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這種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樓:紙影蝶夢

1 不具有。

2 按照交易習慣。

3 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請問「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有法律效力嗎?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無效

屬於霸王條款,雖然都加上這一條,但實際上,如果真正碰到問題,必須內按照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執行容。若合同內條款和先行法律衝突,肯定會認定無效。

其中:最終解釋權這一條是肯定和法律衝突的,不存在最終解釋權,雖然這麼寫,但是出現糾紛會認定該條無效。

最終解釋權的「最終」是什麼什麼意思?

5樓:謹慎

最終解釋權」歸屬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從文學角度看,「最終解釋權」一詞的字面意思很簡單:「最終」是指最後、末了,再沒有迴旋餘地。「解釋」是指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等。

「最終解釋權」就是,最後的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的權力。

但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乙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複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目前,我國有關法律並沒有對本文所提到的對商品**廣告中的「最終解釋權」這一概念作出明確解釋,而我國學術界對它也沒有比較明確界定。

「最終解釋權」條款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屬於格式合同條款。為了防止對格式條款的濫用,《合同法》第40條明確規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此外,2023年7月13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零售商**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零售商**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擴充套件資料

商家條款不平等條款

消費領域中存在著大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條款,一些商家頻繁利用這類格式條款,逃避法定義務、減免法律責任,引起消費者的強烈不滿。其中越來越引人關注的,當屬「最終解釋權」條款,即商品**廣告中最流行的用語。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又稱標準合同、標註條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條款主要存在於郵電、鐵路等壟斷性行業,在不存在壟斷性的行業,如商品零售業,為了簡化交易,節約時間,某些情況下也會使用格式條款。

商品**廣告的內容是商家預先擬定、由其單方提供、未經與消費者協商、不允許消費者予以修改或補充並且將反覆適用於不特定公眾的,具有格式條款的一些主要特點,一般被認定為格式條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廣告中宣告保留「最終解釋權」的條款就屬於格式條款。

大多數商家在商品**合同中用格式條款形式保留「最終解釋權」,意圖在於使「最終解釋權」被賦予某種事先約定的契約效力,從而在與消費者發生合同爭議時,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6樓:終竹鈕琴

這個意思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沒有明示的遊戲方法就以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如果是寫明白的條款是不能隨意更改。那句話的其實是一種兜底的方式來使用。

7樓:七台河李陽平

解釋權歸xx機關,是指對某一法規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的意思認識上產生異議或不明其義時,則由所指向指定的機關來解釋與明析。

8樓:高天流雲自瀟灑

最後的 終極的 有時指最具權威的

9樓:瘟神大屍

就是最後的解釋權,一般用於商家廣告.

很多格式合同中都約定「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種約定有法律效力麼?

10樓:獅焰

合同法的該條規定是強行條款,合同當事人不可以以約定排除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效力,但不涉及解釋權的處分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霸王條款一般是可以主張它無效的,但是前提是他明顯的剝奪了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免除自己的義務,否則也不會有太大意義。

13樓:匿名使用者

所以制定格式合同時要謹慎……

在很多合同上會出現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種有法律效力麼

14樓:富察慶士旭

這種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凡合同內容約定存在異議的,應當按照不利於提供合同樣本一方來解釋

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這種條款除了屬於霸王條款外,還違反了合同法關於合同異議時的解釋規定

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本身就是一種違反法律行為,因此一旦對簿公堂,這一條往往第乙個就被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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