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五年了,公司說我不合適這份工作,說我不達標,但是不辭退我,希望我自動離職

時間 2022-04-17 13:00:07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用的了,因為現在企業虧損的太多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如此,估計繼續待著也沒什麼意思了,錄音作為證據是可以的,但最好勞動仲裁部門有熟人,不然要求賠償也難辦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沒說要辭退你,你沒法要求賠償啊

4樓:

兩個要麼就是自己更上進,要麼自己辭職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我辭退,但要求我自動離職

5樓:周甲德律師團

一般主動離職沒有補償,如果發生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收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這種情況公司是要賠償員工乙個月工資的。很明顯公司不想給,你的做法是對的。

7樓:

收集證據去仲裁,一年以內訴訟期,如果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辭退,要企業提供證據,但是一般企業舉證比較困難,所以堅持自己的觀點跟企業談判,如果談判不成就去仲裁,

工作了三年半,公司突然以我不能勝任其工作辭退我,我該要求如何賠償?

8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協商不成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87條 47條的規定 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 主張經濟補償金。

9樓:就是不會游泳

這個要看你當初籤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你的情況現在一般是後者了。

如你所說,你工作3年半了,這種情況老闆是不能隨隨便便抄你的,炒你要補償4個月的工資,這就是你所能達到的理想效果了。

當然你也可以想辦法留在公司,但我真心不建議你這樣做,老闆要炒人不能不走,只是補償多少問題而已。

我在公司工作半年了 而且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公司要辭退我卻不給我辭退書,讓我自己自動離職。

1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千萬不要主動辭職,如果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乙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勞動者明天不用來上班了,勞動者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其上班,是勞動者自己曠工數日,按勞動者自動離職處理了,這樣勞動者就被動了。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1樓:韓全啟律師

1、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不給辭退書,你可以主張繼續工作。

2、僅供參考。

我在單位工作6年,領導突然找我談話說沒有我崗位,讓我轉崗,我不轉崗,不行就讓強迫我自動離職,我錄

12樓:六和尚

有三種情況,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

第一種,用人單位要求轉崗,勞動者不同意的。

轉崗屬於勞動合同重大事項變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扔要求勞動者轉崗,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扔要求勞動者轉崗,勞動者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有一定風險性,甚至考慮)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種,用人單位無原因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就等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保留好所有的證據,去申訴勞動仲裁

解除勞動合同,做幾年就賠償幾個月的薪水

公司人事口頭辭退我,沒辦辭退手續,說我接著上班無效,就是不想給我賠償,想我自離。我該怎麼辦?工作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想得真理和賠

抄償,你就繼續

襲上班,他可能不按排你的工作,你可叫他出具書面辭退文書,自己做好考勤事宜,同時找好證人,隨時仲裁。賠償:按現在他違規辭退,得到二個月工資的賠償,其中,未提前乙個月辭退書面告知你,賠乙個月工資,做滿6個月按一年計算,每一年賠償乙個月工資。

15樓:奮鬥

先生請諮詢求助律師

準備必要上訴材料

16樓:四川針織鞋開發

直接點,勞動局說沒給買保險,三天立案,查證屬實,按人頭處罰,50到100萬

公司以我犯了點過錯,說我不勝任這個崗位,要求我換崗要麼就自動離職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 10

17樓:王幼柏律師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第一,不能勝任工作不能是某個領導說了算,一定要有公司的規章制度事先規定,否則無效。第

二、就算不能勝任工作,也需要調整工作崗位再不能勝任工作,才能解聘。

18樓:愛香律師

首先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有相應的規定。

其次要看你的工作是否是在試用期內。

19樓:

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出具書面的你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否則屬於違法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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