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 2022-04-04 11:00:14

1樓:阿元

1、夫妻一方處分共有房屋,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基於夫妻這一特殊關係,按表見**原則,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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