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我想解除事實婚姻,我是在88年和我小孩父親同居的,90年生下了兒子,因對方家庭暴力

時間 2022-03-28 12:00:06

1樓:七台河李陽平

你們同居關係產生於2023年,那麼是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台前的事實婚姻關係。這樣的事實婚姻關係法律給予認可與保護,所以你戶口本上是已婚。

你這可以進行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係不,也可以到法院訴訟離婚。

法理依據在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由此法律規定可以得出:

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法院審理中以下方式處理:

1、2023年以前雙方共同生活,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歲,雙方不是近親,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構成事實婚姻。

2、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應依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不應該判決雙方離婚。

在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法院審理中以下方式處理:

1、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也就是 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歲,雙方不是近親,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首先讓雙方補辦結婚證,結婚的效力追溯到兩人同居生活時。

2、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官告之補辦結婚證,但男女雙方都不同意補辦結婚證,那麼法院就會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2樓:吳雪斐

如果沒領過結婚證,那麼你和他就根本沒有結婚,在婚姻法實施以前的才叫事實婚姻,你這樣根本不算啦。

你的戶口本上為什麼會是已婚,你要去問一下。登記錯誤的話更改一下就行了。

3樓:

你和對方是否辦理合法的婚姻登記,如果辦理了,那你可以提出離婚,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如果你們沒有辦理合法的婚姻登記,那麼你們之間就不存在婚姻關係,也就談不上離婚啦。

4樓:閆亞妮律師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果對照以上情況,你同孩子父親確實構成事實婚姻的話,我建議你首先去當地的公安機關的戶籍科諮詢一下怎樣給沒有身份證明的人落戶,先補辦戶口,再離婚。如果辦不了戶口,問問戶籍科有什麼辦法能證明乙個人的身份存在,再到民政局諮詢一下怎樣同沒有身份證明的人解除事實婚姻關係。

事實婚姻,生育了小孩,怎樣解除

5樓:風塵世射手

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 自行解除 財產 孩子雙方協商不成 法院起訴解決

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

沒經原車主同意就把車子過戶到我的名下,在法律上算違法嗎?

7樓:

你好,如果車主本人不去的話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另一方面來說,如果不經其本人同意作出處理他人財產的行為是違法的。民事上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如果嚴重的話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你好!我想問下我沒結婚有事實婚姻,現有乙個4歲小孩,2023年和她(老婆)吵架,她離家出走至今無音

8樓:王幼柏律師

您好。如果你們是在2023年2月1日在一起的,你們還不構成事實婚姻,也就是說你們還是男女朋友關係,所以這樣的情況,你的權利很難受到法律保護。但你的孩子,對方還是有法律義務撫養的。

您可以直接去她戶口地起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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