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工廠轉賣我們可以找勞動局嗎

時間 2022-03-28 09:00:07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是可以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自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2倍工資。

勞動合同發生重大變故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協商不一致,公司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應該收集相關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成功得到賠償的可能性才更打。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如夢水雲間

可以,沒有勞動合同可以收集其他證據。

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衣、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另外,勞動者在工作時可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上下班情況、工作方面的錄影也可作為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進而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和合同法的區別

3樓:我要去美國找人

1、合抄同法是一種

法律規範,對襲於主體雙方都bai

要約束,而勞動合du同法是針zhi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dao契約規定。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法律保障。作為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程序中的乙個重要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合同法並不是乙個獨立的法律,而是眾多法律的乙個總成,合同法是在合同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用來調集成同主體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合同法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正常進行方面有重大意義,勞動合同法合同法的區別就在於勞動合同法也是為了保護合同雙的合法權益,而其重在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

勞動合同,有沒有法律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不合法,當然沒有法律效力。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某條款不合法,該條款無效,而其它的條款只要合法,是仍然有效的,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人事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5樓:後赩修嘉美

先確定,這個合同不能這樣簽訂的,如果這樣簽訂,你是能得到賠償的。你可以撥打12333詢問你工作所在地區的勞動部門及仲裁位址進行仲裁。通常情況下,你的案例,仲裁部門是站在你這邊的。

現在新的勞動法規定了,員工入職工作乙個月內,單位就需要和其簽訂勞動合同。若超過乙個月,需要按照月薪金額的兩倍作為賠償。

你如果簽訂的日期是7.1那就是說,公司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沒有在你入職乙個月內簽訂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7月漲工資是什麼意思?

如果你前面6個月算試用期的話,那麼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你的勞動合同應該是簽訂6年或者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前面的6個月可以按照試用期工資來計算。

到了7月薪資按照轉正後的工資來計算。

如果不是上述的這種情況,你的試用期比如只有乙個月,那麼你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該就是一年或者可以協商簽訂更長的期限。那麼剩下的5個月應該算是轉正後的薪資來計算的。

所以說:如果他們合同生效期是2010.01.

01,簽訂日期是2010.07.01,那麼你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賠償你前面半年來的損失。

至於如果他們前半年算你是試用期,那漲工資的說法就不成立了。

建議你先和公司協商,如果不行,那麼這樣的公司做下去也沒有意思,你還不如仲裁以後拿好賠償走人。

放心吧,祝你一切順利~

6樓:鏡剛雋紅螺

人事合同是用人單位的僱擁合同,說明你是其單位的員工;而勞動合同是法律保障的依據,如發生糾紛勞動合同就是法律保障.

7樓:周琴恭青寒

不是很清楚,我估計人事合同就是你和公司簽訂的吧。。

而勞動合同是公開的,要面對勞動仲裁部門的那份。。類似於應付國家政策的吧

8樓:貼心法律助手

1、比如說,公司聘用某人為經理,這就屬於人事合同.2、勞動合同是確認你和用人單位存在用工關係,一般不涉及職務.3、一般來說,籤人事合同前,應該已經簽了勞動合同.4、人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勞動合同糾紛使用<勞動法>.希望解答對你有幫助^_^

跟公司簽訂了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10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跟公司簽訂了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合同不違法定無效情形或者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的條款均為有效合同。只要對方給付你當地人均最低工資就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1樓:霸氣航行天下

非法的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

12樓:life落葉為誰傷

律師您好!我們單位受到員工舉報,勞動監察大隊來檢查,企業為了不幫員工交保險,強迫員工籤空白辭工單,以空白勞務合同簽字,不簽不要上班。謝謝你,幫忙指點一下。

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13樓:懶小貓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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