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懟了客戶,公司罰員工錢,勞動法允許嗎

時間 2022-03-23 21:45:21

1樓:儒德律師

根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因此,該公司不能向員工罰款,您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樓:啤啤寶寶愛你呦

這種情況下也是使出有因的但是如果公司嗯也是可以的公司制度

3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首先,罰款屬於行政處罰手段之一,而公司不屬於,所以不能對員工罰款。 其次,員工工作時出現過錯,公司想要處罰員工的,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公司可以發放最低工資。

不過這裡要注意的是,員工未按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公司發放最低工資時,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的話,這個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在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明確處罰規定,並經公司員工同意。

雖然按規定公司沒有罰款的權利,但是可以在員工手冊或是規章制度中規定,一旦員工出現情況,可以向員工說明及處罰情況。 不過,這些處罰規定必須向員工們公示,並經員工同意,否則對員工無效。 3、以獎代懲,跟員工約定獎金的獲得規則,比如「全勤獎」。

為促進員工積極性,公司可以設定獎金,若是員工未達到獲獎資格,公司就不會發獎金。所以,這其實也是罰款的另一種方式。

4樓:

如果工資結構中有績效獎金,那麼用人單位可以酌情扣減。如果工資結構中沒有績效獎金,只有固定性工資,那麼就不能扣工資。2008.

1.15***廢止了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從此企業單位不能對勞動者進行罰款、警告、記過、留廠察看、開除等行政處罰,否則就是違法的。

公司可以扣員工的錢來懲罰員工在工作中犯的錯嗎 新勞動法有相關規定嗎

5樓:賈律師說法

你在上班遲到時,公司會怎麼做?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嗎?

6樓:簡簡單單

1、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的,但是不能扣錢作為懲罰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樓:花花地

可以扣,但是不能高於工資總額的20%,如果扣除20%以後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應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8樓:

可以!公司的規定比國家法律要重要,不然就要被炒掉,現在經濟危機,必須得服人家,拿人家的手軟,吃人家的嘴軟!要服務勢力!這才是真理!

9樓:

我是勞動局工作人員,回答你的問題:

1、首先單位做法是錯誤的,或者可以是違法的。因為我過勞動法只規定如果員工給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每月扣除百分之二十。

2、那麼上班遲到也能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嗎?顯然一般情況是不可能的,除非是神七上天因為你晚到,沒有點火!開個玩笑,所以單位不能以遲到等理由扣你錢。

ps:因為專業,所以信賴!

10樓:

不成文的規定,就不是規定

現在的勞動法有不能隨便罰員工錢的規定嗎?

11樓:騰禮巴綾

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現金罰款,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確實對員工進行了現金罰款,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因為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什麼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進行罰款,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換言之,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雖固然有錯,但只能採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單位沒有權力對他們進行罰款。

單位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制度,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質量不達標的員工扣發獎金,這不屬於罰款.

同時法律有規定,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遺憾的是,在現實中,單位動輒對員工進行罰款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習以為常。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近廣東正式立法:單位不准對員工罰款扣錢。如果要扣款的,要根據法律法規。當然不可以隨便啊。可以去上訴啊。不過要收集好資料哦。希望可以幫到你。

13樓:上海笙銘律師

1、 任意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行為違法,一旦發生建議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 法律依據: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1、罰款只能由國家法律來規定

2、企業罰員工的工錢,其實是扣發工資,名目是違反工作制度,不是罰款吧

勞動法有規定不能罰員工的款麼?

15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服勞動者工資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

(2)選擇職業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享有休息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16樓:墨汁諾

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現金罰款,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確實對員工進行了現金罰款,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什麼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進行罰款,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

換言之,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雖固然有錯,但只能採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單位沒有權力對他們進行罰款。

單位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制度,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質量不達標的員工扣發獎金,這不屬於罰款.

同時法律有規定,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規

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條例〉》的通知

2023年5月12日,勞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畫單列企業集團: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發布後,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為此,經研究,我們制定了《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二、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

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

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於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於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制度工時相聯絡,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於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天。

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週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2023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三、《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五、關於特殊人員的工資支付問題

1.勞動者受處分後的工資支付:

(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後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後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

(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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