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隊在交警大隊管轄區運土方多月沒管制發生交通事故後當時沒鑑定是否超

時間 2022-03-20 16:15:13

1樓:愛喝粥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2樓:匿名使用者

當時沒有稱重,就等於沒有超載。要說超載就得拿出超載的證據,證據是什麼?就是稱重憑據。

交通事故法律諮詢 事故認定對方全責 我方無責任 現在剛出院 交警隊法醫說3個月後來找他做司法鑑定 10

3樓:

首先要明確交警bai隊為du

何要作司法鑑定?是否zhi

傷者存在傷殘構成dao

的可能? 如果沒有的

專話只是輕微傷屬則不需要鑑定,出院後即可收集各種損失費用單據向責任方索賠。

如果對方只有交強險的話,在沒有構成傷者傷殘等級的情況下財物損失賠償2000元,**醫藥費1萬元,但是其實受害方只要收集合法單據索賠就可以了,超過強險部分對方同樣要負責。

4樓:行者律師

司法鑑定一般要等到傷者病情穩定後就能去做。至於賠償數額需要根據傷者年齡、戶籍、收入、傷殘情況來具體確定

發生交通事故當時沒報警過去1個多月了還能報警嗎

發生交通事故乙個多月,當時沒有報警,受害者現在還可以報警嗎

5樓:匯法網

發生交通事故後沒報案,在24小時內就報案。過了24小時,自己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好當然起訴,法庭解決。由於事故發生已經四十多天,當時也沒有保留相關的現場證據,即使現在報案也很難找到有效的證據證明,如果監控到還好沒有監控到且交通事故責任書也沒辦法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定責。

1、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2、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3、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4、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

6樓:李建成律師

可以報警處理,但由於時間較久,可能無法查明,無法出具責任認定書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報交警,事故發生地管轄的交警隊,如果是輕微的交通事故,因為私了了,交警是不予立案的。如果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嚴重的違法行為,就必須立案調查。.

我出交通事故已經快乙個月了,但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還沒給我,說要在以後調節的時候才寫

8樓:匿名使用者

事故認定書應在事故後十日內做出,應先有認定書後調解。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必須要交警調解後才能出具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不管交警調解的成功還是失敗都要在這個過程之後你才能拿到認定書的。如果調解失敗了你才能向法院提出訴訟的。

10樓:老嘍啊

交警違規了,事故發生後10日內就應出具事故認定書。將來調解在出具事故調解書。

可以找交警交涉。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所以你先問問是否存在需要檢驗、鑑定的情況,如果沒有那警察的處理存在問題,而且調解不是必須的,得雙方都同意才可以,也是建立在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的基礎之上的,如果警察堅持這樣,建議你找他們領導。

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沒達成協議.交警隊四個月都沒移交檢察院這.這個有期限嗎 5

12樓:姚俊青北京律師

交警出認定書一般1個月,刑警偵查2到3個月,應該很快到檢察院了。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13樓:我大奕神液

主要看這個事故夠不夠入刑。如果只是交給事故沒有觸犯刑律。不能移交檢查院。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你可以自己去公安機關控告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般按規定需要多久?

15樓:華律網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時首要關心的就是責任問題。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究竟需要多長時間呢?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下這個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乙個問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分為兩種程式,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如果是簡易程式,那麼交通事故責任一般是當場下達或者是10個工作日內下達。如果是普通程式,則需要做一系列的檢驗檢測,如血液檢測、車速檢測等,並在最後乙份檢測報告出來後3日內作出最終的事故責任劃分。

所以,一般所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在北京一般在40天左右。需要強調的是,這裡的「5日」、「10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即週末和法定節假日是不計算在內的。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跟公安機關了解,本案適用簡易程式還是普通程式,弄清楚之後,就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責任大概在什麼時間認定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16樓:法律快車

交警下達責任認定書有規定的期限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所以如果不需要對肇事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話,一般交警部門在10日內就應該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證明了,這個是以交警受理的時間來計算的,並不僅限於在現場報警。如果交警處理時間過長,您可以直接找他們分管事故的大隊領導或者找支隊事故科反映情況。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

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

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鑑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

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後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係事實因果關係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乙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乙個適當的作為以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麼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

」這源於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係,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裡包括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的規定也是採用了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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