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問題!單位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時間 2022-03-17 11:05:14

1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隨時可以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無論如何,扣發乙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

關鍵是你夫人要趕著回來,仲裁的話期間很長的,至少乙個多月。

可以跟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檢舉。

2樓:

有簽合同嗎?乙個月我想應該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離開公司,如果對方扣押工資不發可和單位協商,你就說你不發我工資我等下打**給勞動監察.看看你要不要發。

公司應該對勞動監察很畏懼的.公司如果違反這個法除了要罰款還要被記上黑名單的,

或者你跟單位說不發工資我就去申請仲裁.到時公司更麻煩。嚇唬下.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她的單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所說的扣發乙個月工資的意思是倒扣乙個月的工資,這顯然不符合勞動法。如果請假得到單位的允許,那麼單位只能扣發請假當月的工資,而不能倒扣工資。

員工向單位提出辭職,需提起乙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單位申請。

更多詳情請查閱2023年1月1日頒布的新勞動法,您會對您的權利和義務有個更清楚的認識,使您對目前的處境該如何處理會更加明確!

4樓:當夏明月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 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本法對此項權利也做了規定。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 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所以,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單位就必須要批准你辭職,不得扣留任何工資或物件,否則,到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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