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做財產公證,如果一方不同意還能不能做

時間 2022-03-13 18:35:07

1樓:家與家律師事務所

你好,一般是不能的。婚後雙方想要簽訂協議約定婚內財產的歸屬,就需要簽訂書面協議,如果一方不同意,那協議無法達成,也就無法進行婚內財產公證。夫妻協議要求採取書面形式。

夫妻協議屬於約定財產制的形式,《民法典》對於採取訂立財產契約形式確定夫妻財產的,明確要求要採取書面形式。否則,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另外,要注意婚內協議區別於忠誠協議,忠誠協議實為夫妻雙方就特定婚內過錯在將來離婚之時的賠償核算方法、標準或數額的預先商定,在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況下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忠誠協議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忠誠協議在財產分割設定上,切記有「淨身出戶」或者其他類似一方放棄所有財產的要求,在訴訟中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43條第2款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樓:法律小組長

財產公正的前提必須夫妻雙方同意才行。當然,如果你想證明這些是婚前財產,只要購房合同在結婚日期之前,房產證只需要寫女方名字即可。這就可以作為充分證據證明這套房產為女方婚前財產,一旦以後離婚涉及財產分割,這套房產就可以不用參與分割。

婚後還能進行財產公證嗎?

3樓:sky神經加白痴

根據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這個,說明婚後也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但是一般來說,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後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做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雖然夫妻結婚後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協議即可!制定乙份協議書,雙方同意後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注意此協議只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詳細善意第三人制度參考以下資料)

必要時可到公證處公證。

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善意第三人的關係問題。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的,則該財產約定對其發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曾經對其財產作成約定,而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導致糾紛,則該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對他不發生效力 。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來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是否對第三人生效,202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對此做了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由此可見,這個舉證責任在於訂立合同的夫妻一方,而不在於善意第三人,這體現了法律對於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但是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如果夫妻確實對財產做了約定,但負債的夫或妻一方為了達到自己財產利益不受損害或少受損害,於是就和第三人惡意串通,第三人認定自己不知道夫妻之間對他們的財產有約定,而未負債的夫妻那一方卻舉不出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證據,只好以夫妻財產償還,顯然這對於處在弱者地位的未負債卻要承擔償還責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這在司法實踐中是有待進一步完善的。

如果能規定夫妻一方在舉債時,三方當事人都應該在場並且能夠有見證人或公證機關參與,這是對惡意串通行為的阻卻。

5樓:華律網

有效的,夫妻雙方是可以就雙方的合法財產進行處分的,雙方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去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之後,該協議通常來說是不可撤銷的,您不用擔心其法律效力的問題。

6樓:秋子默

必須要雙方均同意才能去公證.否則公證機關可以不予辦理.

7樓:上海杜律師

可以的。

1、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 或者 婚後對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

2、公證不是生效的要件,只是存在爭議時,公證過的協議效力最強。

3、公證肯定需要雙方到場並簽字。

4、不便親自辦理的,也可以委託**人。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8樓:匿名使用者

辦財產公證可以

但這公證肯定不是婚前的財產公證

必須要雙方均同意才能去公證.否則公證機關可以不予辦理.

9樓:振遠律師所

婚前是財產公證,婚後是財產約定協議,內容只要雙方意見一致就可以,是否公證不影響協議效力。

10樓:東裕

可以啊,婚後你們家賺的錢一人一半算,不論本錢**來的。

婚前的財產可以劃分。

11樓:匿名使用者

老年人再婚後房產歸女方還用公證嗎?

結婚後的財產公證是否有法律效力

12樓:特特拉姆咯哦

具有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

一般來說,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後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做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雖然夫妻結婚後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這個,說明婚後也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13樓:華律網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房產公證由房產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當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房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房產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房產交易如果經過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範,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牴觸。

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一些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式,讓具有全面掌握並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士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14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說財產約定是可以的,只要不是為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就行。

只要雙方自願簽署乙份協議就行,大體寫明坐落於某處的房產為誰誰誰的個人財產,雙方自願共同負擔該房產上的房貸。然後去公證處就行。

但是,恕我直說,樓主要麼是女性,要麼就是自己的女友提出了這樣的要求。

這種要求非常的天真:真的以為自己可以占有這套房產嗎?以為房產證在自己名下又有財產約定就可以以較少的資金控制房產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

不管是誰提出的這種想法,動機都是不良的-——明眼人都能看出來:

我給你最壞的考慮:

最終兩個人要離婚,雖然房產證上的名字(比如張三)可以主張這套房產為自己個人所有,不按照夫妻共有財產來分割,但是,另一方完全可以主張自己為償還該房產上貸款支付了多少多少錢,有權要求張三返還!!並承擔相應的銀行存款利息。

婚姻關係確實需要物質基礎,但是不要讓自己的眼裡心裡只有物質、房產,那樣換來的只能是痛苦!

望有幫助

15樓:劉大來律師

1、夫妻財產約定是可以的,是婚姻法規定的內容之一,只要約定清楚就是有效的。

2、但是如果是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就是違法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財產屬於法定的共同財產,你這樣做是違反婚姻法的,公證處不會給你辦理公證的

17樓:北京江本偉律師

我國婚姻法允許夫妻之間就婚前或婚後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所以你們的對以上財產的約定是合法的,經過公證則效力更高。

18樓:寵你一輩子親親

2,當事人雙方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做到意思表示真實,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並受法律保護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先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婚前和婚後財產歸屬,無論是否進行公證,均是合法有效的,同時,如果需要辦理財產公證,可準備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商品房買賣合同、財產約定等資料,前往當地公證處辦理,各地規定略有區別,具體以當地公證處的要求為準。

20樓:耐爾斯

國家公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證明。

婚後可以做財產公證嗎

2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後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

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

雖然夫妻結婚後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2樓:南京離婚律師李本虎

有沒有必要做婚前財產公證?你會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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