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轉讓費與房東的關係,比較急麻煩有法律知識的人幫我解答

時間 2022-03-08 14:05:12

1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對於你這個房屋租賃合同,在2023年就已到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對於裝修費用適用民法通則的添附規定,所謂房屋添附物,即附於房屋之上並與房屋融為一體且不可分離的裝飾裝修和其他增設物,或者與房屋分離後會大大降低財產價值的附屬物。

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根據租賃用途的需要,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區域性結構上的調整、增添設施是在所難免的。實踐中,由於房屋租賃雙方往往在合同中不大重視有關添附物的約定,更易忽視操作過程的一些相關細節,於是在租賃合同終止或中途解除時,很容易因此而發生糾紛。目前,我國有關租賃房屋添附物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意見)第86條、《合同法》第2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司法解釋)第9條至第14條、《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0條。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租賃房屋添附物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租賃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通常來說,租賃雙方當事人會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者增添附屬物時,應當經過出租人書面同意,並對在租賃合同終止時如何處理房屋添附物作出規定。當然,承租人也可以在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者增添附屬物前或後與出租人協商一致,同時約定租賃合同終止時,對房屋添附物的處理辦法。

協商一致是最好的處理方式,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少當事人尤其是承租人會草率行事,不注重在租賃合同中對此進行約定,或罔顧租賃合同中的約定(如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更不注重合同終止或履行中解除合同時房屋添附物的處理,常常由此發生糾紛,甚至造成損失。

二、按侵權行為處理。承租人在對房屋作添附之前或之後未與出租人協商一致的,則承租人的添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根據《合同法》第223條第2款之規定: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因此,承租人對房屋的添附能夠拆除的,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無須向承租人承擔任何責任。而且,因承租人拆除添附物造成房屋損壞的,還應當賠償出租人。

三、按過錯原則處理。承租人對房屋添附雖然經過出租人的同意,但未就租賃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解除時的添附物的處理進行約定,《房屋租賃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根據過錯原則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包括事後追認)的添附,但在租賃合同中及事後未就添附物的處理作約定的,則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所規定的公平原則進行處理。租賃合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根據《房屋租賃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租賃合同經履行後終止的,根據《民法意見》第86條規定,根據添附物能夠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並歸承租人所有;不能拆除的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權人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

所以你不必理會那個人,收回房屋自行出租,這樣你就省了後顧之憂。

2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合同約定

縱橫法律網 田軍律師

出租人在房東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租房子,還收了轉讓費,我該怎麼辦?

3樓:張珂律師

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子。不論房屋租賃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轉租協議,承租人在轉租時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有權收回。

法律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對房屋進行租賃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租賃房屋的時候,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簽合同時需要注意一定要把相關的事項盡可能在合同中以書面的形式體現出來,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長租短租要寫明,轉租協議可事先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即主要包括房屋位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式、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自成立時對雙方即具有約束力,一旦簽訂了租賃合同,雙方就應按約履行。但根據具體情況,合同法中還有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違約一方要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

在租賃合同中,如承租人不想承租時,應提前告知房東,讓房東有一定的時間再尋找下一家租客,由此造成的損失,承租人應當予以合理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樓:匿名使用者

您這種情況是前人租戶惡意隱瞞事實,存在重大欺詐行為,轉租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是經過原房東同意才是合法的,所以說前人租戶是非法轉租,您可以直接找他,你們的轉讓合同是無效的,可以直接叫他退錢,如果不退,可以直接起訴他

5樓:匿名使用者

告轉租人欺詐罪,租賃合同國家也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回事?如果這個情況的話就去告他

我是房東,承租人未經允許,將房轉租給他人並收取轉讓費,續租人在房屋到期後不再續租,向我討要轉讓費

7樓:2017三好學生

這是不合法的,當時如果合同中規定不得進行轉租,承租人是違法的,所有的問題應該是承租人與續租人之間應該溝通的。

8樓:不風之風

肯定不給啊。

房東本來就沒有什麼轉讓費。

那都是租客間形成的。

第乙個提起這個轉讓費的租客賺到錢跑了,最後乙個砸在手裡的租客虧了啊。

這轉讓費本來就與房東無關。其實質是乙個承租權(雖然不一定合理,但你既然出了這個錢就是認了這個賬),那最後乙個租客你確實承租成功,也就是已經享受到了這個轉讓費了。你要是覺得虧,你轉讓給別人啊。

我房東也不跟你較真,睜乙隻眼閉乙隻眼地放任了。

9樓:歐士齊

他的行為是違法的,可以報案處理。

10樓:墨青闌

私房轉租的前提是必須經原出租人同意,其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可以轉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確這一點,承租人必須在轉租房屋前以書面形式徵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與出租人協商簽訂乙份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補充合同。否則,屬於承租人違約,不僅轉租關係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據此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可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租房時索要轉讓費合理嗎?

11樓:華律網

店鋪轉讓費是指租戶在店鋪租期內徵得房東同意後將房屋轉租,把和房東之間的租賃剩餘租期,連同租戶的裝修、原來購買的裝置、經營的專案等,一併轉給下乙個租戶,其向下乙個租戶收取的超過應收取房租的費用為轉讓費。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不能收取轉讓費,所以,收取轉讓費是業主與承租者的私人約定,屬於「你情我願」。但是,收取轉讓費的前提應當是轉讓合法。

何為合法呢?應當是在徵得房東的同意後才可以轉讓。根據我國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轉租需要經過房東同意,否則不得轉租,更別提收取轉讓費了。

如今有的門面轉讓費是門面月租金的十幾倍甚至更高,這阻擋了部分創業者的創業計畫,阻礙了商鋪門面的自由流通,導致市場活躍度下降,同時,也加大了投資者的商業風險。因此在轉租的過程中,如果遇到問題,可以向律師諮詢解答,以規避法律風險。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2樓:精彩百曉生

合理。所謂的轉讓費是指:租戶在店鋪租期內徵得房東同意後將房屋轉租,把和房東之間的租賃剩餘期限,連同租戶的裝修、原來購買的裝置、經營的專案(貨物、加盟許可費、其他無形資產)等,一併轉給下乙個租戶,其向下乙個租戶收取的超過應收取房租的費用。

總的來說,如果房屋無裝修、無裝置、或租戶不把經營專案留下,一般不產生轉讓費。但新的租戶如果急於尋找店鋪,也可能願意付出高於房租的代價,這部分也是店鋪轉讓費。

目前,法律法規方面尚沒有明確規定不能收取轉讓費,那麼根據我國民法「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精神理念,店鋪轉讓是可以收取轉讓費的。

13樓:中海怡翠

如果不收,他就不肯租給你,那就沒辦法。如果你就非他家不要其他的了,那也沒辦法,這一切都要看你們雙方是否能接受,不過你這樣的情況倒是沒聽說過。

14樓:流光溢彩

你租的房一定是用於商業吧,民宅不會收轉讓費轉讓費,是你上一家租戶為房子裝修、改建、完善,所產生的費用,應交前一租戶的費用

房主收轉讓費不合理,在你之前承租的人比較倒霉了,房東肯定沒讓他拿走一分錢自己又可掙房費又可掙轉讓費,這樣的房東最黑,他不會希望你生意好,希望你早點退租,他好再繼續再掙雙份收入

如果你租了,將來你不幹了,也一分轉讓費也收不到

15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現在什麼樣的人都有啊。。。

沒有法律規定可以索要,也沒有法律規定不可以要。。。

還是好好商量吧。。。

與一房東簽訂了租房合同,如何挽回轉讓費損失

16樓:成都刑事律師蒲元亮

首先糾正一下這屬於轉租費用而不是轉讓費。 該轉租費用屬於你自願支付,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所以屆時如果不能就租賃期限達成一致則你的權利不能得到保障。 如有疑問,可以在工作時間來電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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