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堂哥與另女人領了結婚證,我堂哥與另乙個女人領了結婚證。

時間 2022-03-01 19:45:09

1樓:位壘

2023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有且只有進行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夫妻,互為配偶。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結婚的人,不能稱之為「有配偶的人」。就本案而言,你堂哥與你堂嫂均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或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所以他們之間根本沒有產生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相互間並不互為配偶。

你堂哥並非「自己有配偶」的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體要求。

據《刑法》第180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在客觀上,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具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是有配偶而重婚,即已經結婚的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又與他人結婚的,也包括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事實婚姻。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是指夫妻雙方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群眾也以為其為夫妻關係的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結婚必須經過登記,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就不是合法婚姻,而是非法同居關係(因為我國目前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制度),在新婚姻法中稱為無效婚姻。既然是無效婚姻,也就不能稱其為婚姻。所以,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既不符合法定的實質要件,也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並不是一種婚姻。

若在刑法中將其作為重婚罪處理,則顯然與民法中的婚姻制度不協調,因為這種非法同居關係不能稱為婚姻。

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你堂嫂可以孩子的名義起訴你堂哥要求給付給撫養費。

2樓:

只有經過民政部門的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才受法律保護.所以你堂哥和堂嫂既然沒人領取結婚證,即使有了兒子.他們的婚姻關係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3樓:

你堂哥構成重婚罪,樓上的注意,雖然我們已經在民法的範圍內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刑法裡有關認定上,依然承認事實婚姻。所以構成重婚罪。

4樓:檸檬的情緣

樓上的回答是正確的!

你堂哥不構成重婚罪!

你堂嫂只有以孩子的名義向你堂哥要撫養費!

5樓:蝸牛得快跑

你堂哥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婚罪。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知道我國現在已經取消事實婚姻,2023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你堂哥與堂嫂的結婚儀式時間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我認為不構成重婚罪,首先你堂哥「堂嫂」只是屬於同居關係,即使有了孩子,這也是非婚生孩子,其婚姻的合法性還需要法院的判決或當事人補辦結婚證。就法律來說,只保護有結婚證的婚姻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堂哥與你堂嫂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再與其他人結婚就是重婚

8樓:智者重生

不構成犯罪,因為之前和你嫂子在一起,不受法律保護。

9樓:斂渴侯成

事情發生的時間?這可是關鍵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構成重婚罪,但是可以通過法律索要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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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巍律師 你好,你們領取了結婚證就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了 雨雪落晨曦 領了結婚證就是結婚了 沒法逃了 婚禮是形式結婚證才是根本 所以你現在已經是已婚人士了 這是事實 素朗劍琳怡 一是雙方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二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心有靈犀 你不想結婚,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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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不會飛的蛋 那麼這個女人已經犯了重婚罪了 雖然你們沒有領證 但是你們已經有了事實婚姻了 除非女方跟那個男的離了婚的 因此我個人建議你趕緊讓那個女人把以前關係處理了 你是法盲,這是重婚罪,要付法律責任的。你要弄清楚這裡面的利害關係。如果你們真心相愛,就動員她回去跟她丈夫好好談談,讓他們離婚,然後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