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植物人」,妻子可否提出離婚

時間 2022-02-25 22:55:08

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法律: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本質就在於維護婚姻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依法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其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離婚自由既包括夫妻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也包含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有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而同居既是夫妻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婚姻的自然基礎不存在了,婚姻當事人無法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也無法享受自己的法定權利,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的」等規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當事人變成植物人,無法再履行夫妻生活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情節。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除非妻子能對有病的丈夫做出一定的經濟補償,做為他日後的生活**費用,否則,這個婚是很難離的。曾經有類似的案例,乙個中年婦女也是因為自己的丈夫重病在床,時間久了,她受不了啦,先後好幾次提出離婚,都沒被法官支援。為此,她很不服氣,在離婚問題上是很堅決,但是另一方面他又不出費用。

3樓:瀚海泛舟覆平地

可以提出」離婚」。要依法護理」植物人」丈夫。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這樣屬於犯罪。遺棄罪。除非植物人逼著你離婚。

5樓:來自黃龍古鎮高高瘦瘦的橙花

申請離婚是你的權利,但可能法院不會支援你的

丈夫成為植物人,妻子能否要求離婚

6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法律: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本質就在於維護婚姻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依法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其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離婚自由既包括夫妻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也包含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有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而同居既是夫妻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婚姻的自然基礎不存在了,婚姻當事人無法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也無法享受自己的法定權利,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的」等規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當事人變成植物人,無法再履行夫妻生活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情節。

7樓:博愛傑杰

丈夫變成植物人,無法再履行夫妻生活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准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8樓:時光倒流

這個比較難,需要到法院起訴,法院會綜合考慮你的困難,同時會保護植物人一方的權益不受侵害,總之比較難,最好找專業的律師一起協商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丈夫成為植物人,妻自可以提出離婚,但是離婚後仍然對前夫負有扶養義務。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人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視為夫妻感情確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判決准予離婚。

希望龍廣律師事務所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11樓:

你好!我想問一下我和我丈夫離婚快兩年了,不過我們還是在一起過日子兩個月前他出車禍了現在成了植物人,我想復婚可以嗎?我們都是二婚的

12樓:長沙金龍律師

1、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為植物人的,法院有支援離婚,支援不離婚的都有。

2、有的不判離,理由是植物人離婚案比較特殊,一般都本著照顧植物人的原則,如果有財產可供分割,一般判令對方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在無財產可供分割的情況下,為不使其成為社會問題,一般不准離婚。

3、 但也有較多判離的範例,主張植物人離婚,依法應當准予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准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等14種情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夫妻一方成為植物人時,已經無行為能力和思想感情,已不能盡夫妻義務,如再維繫這種夫妻關係,對雙方均無益處,因此,植物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是完全正當的。但是應當妥善安排好植物人的監護問題。

丈夫變成植物人 妻子可以提出離婚嗎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由於妻子成為了植物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首先要宣告妻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下來,就要為妻子確定監護人,監護人確定好以後,監護人可以法定**人的身份,代表妻子出庭處理離婚相關法律事務。

14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如果變成植物人的話,其次的話是可以提出,因為賬戶已經不在旅行的衣服了

15樓:老笨鷹

與情理道德上是有點受爭議與指責,但法律是可以的,因為他已經無法去履行乙個丈夫的義務了。

16樓:龐雨卓

不可以的,你可以找個情人幫助你

丈夫是現役軍人,妻子可以提出離婚嗎

17樓:百家百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8樓:笑談古和今

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另乙個是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這裡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式。它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19樓:正商觀察者

就該問題而言,當事人必須清楚一點,如果軍人的一方不存在重大離婚過錯,且軍人不想離婚的,另一方無法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丈夫是植物人,妻子提出離婚,她怎樣補償丈夫?

20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一方身患疾病,另一方是否准予離婚以及緊急幫助等事宜都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一般性不屬於賠償,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以上情形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的」等規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當事人變成植物人,無法再履行夫妻生活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情節,是允許離婚的

從上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有重病,法律並不禁止另一方提出離婚主張。但《婚姻法》二十和四十條確定離婚自由的同時,也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沒有感情破裂等情形,一般不准許離婚。

如果符合離婚情形,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幫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法律若干問題意見)(10)因一方患嚴重疾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對患者的**和生活上的安置。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

如確係久治不癒,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需要側重對患疾病的一方給予照顧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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