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資金給老人改善住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2-02-25 01:05:11

1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是否能夠離婚:

離婚是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可以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另一方也可以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只要法官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適合繼續共同生活的,就會判決離婚。

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雙方分居滿兩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惡習屢教不改等。而司法實踐中,一般第一次起訴法院很可能不會判決離婚,給對方乙個冷靜期,6個月後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關於財產分割: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如果對方有過錯,你可以適當多分財產以作補償。但一般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就離婚要求精神損失費或青春損失費的,法院不會支援。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關於債務承擔: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果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屬於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否則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4)關於孩子撫養權:

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協商,一般本著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處理,如果孩子較小,隨母親可能性大.如果是兩個子女,一般父母各撫養乙個.不撫養孩子一方有探視權,同時需要支付撫養費,一般以實際收入的20%-30%為限.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

撫養費可以根據孩子的實際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撫養費的實際經濟情況相應變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減少。

不能以不要撫養費為由剝奪對方的探視權,是違法的。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5)關於管轄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訴狀、雙方身份證件、結婚證以及要求分割財產的證明等相關證據即可。

2樓:王律師專業法律文書

給老人改善住房應當是屬於一種履行贍養義務的贈予行為,並且你們只是幫助改善住房並不是你們給買的住房,我國的不動產產權是以登記為準,該住房肯定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4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屬於贈與性質,還要看與老人的約定。

5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登記產權人?登記為老人的,一般不是共同財產。

老人贈與子女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6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老來人贈予給孩子的房子,有協議自說明是贈送一方

bai的du則是是單方面的zhi財產不是夫妻共同dao財產。 《婚姻法》第17條之規定,婚內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合同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之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 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住房補貼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7樓:水果和沙拉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雖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理》第五條明確規定: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住房公積金在性質上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其歸職工個人所有。對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理》第三條明確規定: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正是由於住房公積金具有工資的性質,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只要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該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的,該公積金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由於住房補貼也具有工資性,故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補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認定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①這裡所說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夫妻一方結婚前或者離婚後所得的住房公積金,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歸一方所有。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一般不會有爭議。

同時還應當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就應當取得,但由於某種原因直到夫妻雙方離婚後才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離婚時對該部分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取得該財產的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樓:餘生電影院

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乙個人的賬戶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9樓:帥氣的小宇宙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能夠提取使用公積金的情況中沒有離婚,所以住房公積金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10樓:搜狐焦點

適逢年底,不少朋友對於公積金的問題也是格外關注,總結了近期網友們較為關注的幾大問題與諸位分享。

熱心網友張女士諮詢,她與愛人正協議離婚,對方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從性質看,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住房補貼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因此,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患重大疾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據了解,購買預售商品房、現房或二手住房、經適房、集資合作建房,建房,大修,翻修,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自住住房,出境定居,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能再就業滿3年或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退休,職工死亡,非本市戶籍及本市農村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支付既有住宅安裝電梯費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等17種情形的,職工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申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存摺、結婚證(配偶提取時需提供)、戶口本(家庭成員提取時需提供)的原件和影印件,同時根據符合的提取情形,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影印件1份,帶原件備查)。

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能超過實際支出

通常提取公積金的額度是多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職工提取額度需要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進行審批,並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如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安裝電梯、租賃自住住房和享受低保的,根據證明材料發出的時間,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可在一年內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首次提取時可以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不能超過首期付款。以後每滿一年的總提取額度不能超過當年發生的住房支出。若提前償還貸款的,不得提取超過所償還貸款本息的總額。

此外,職工因重大疾病提取可在一年內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提取的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當期支付醫院相關醫療費用的自費部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 家庭財產怎樣區分

中國農業出版社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或者對外債務償還時往往會引起爭議。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 婚姻法 很明確地列舉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 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同時,婚姻法也明確的列舉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像一方的婚前財產,跟個人人身相關的某些補助費用...

過戶後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過戶給夫妻一方的房產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房,過戶完畢辦理的房產證不管是夫妻倆誰名字,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的產權都屬於夫妻婚後取得共有財產。婚姻法 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 獎金 生產 經營的收益 智財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

婚後取得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 2 生產 經營的收益 3 智財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