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 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時間 2023-01-03 20:20:13

1樓:賈傳超律師普法

離婚財產分割首先應當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協商不成的則可以按照以下規則進行分割:

第一,應當平等分割財產,也就是說平分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也應該平等的承擔共同債務;

第二,分割財產是應當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性的利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女性處於婚姻中的弱勢,因此應該予以關照,適當多分,並且應當注重未成年人的教育經費、成長支出。

第三,需考慮財產的效用及其經濟價值,對於不可分割的財產,可以折價補償,盡量不損耗財產原有的價值;

第四,不屬於雙方當事人的財產不應該參與分割,比如公共財產、國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等;

第五,如果一方財產在共同生活中發生了損耗滅失的,另一方可以不給予補償。

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

1、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2、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3、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4、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5、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另外,下面幾種情況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檸檬心理

離婚後,會對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配,一般情況下是夫妻平分的,但如果一方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有明顯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有過錯一方會少分到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你們夫妻名下的所有錢物,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錢物和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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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3樓:祝馮律師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方法: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離婚後共同財產怎麼分?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離婚怎樣分割共同財產

4樓:好學者百科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

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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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您提問的問題屬於 婚姻法 的內容。一 能達成離婚協議的,以離婚協議為準 無法達成離婚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 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 民法典 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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