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時間 2022-10-02 21:35:14

1樓:上海楊律師

離婚財產分割一般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存在分割的問題。為此離婚財產分割首先要認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方法、比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一些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只要根據這些財產分割原則盡力蒐集證據,盡力說服法官,方能實現權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化,所以如何把握法院判決財產分割的尺度,如何蒐集證據說服法官,這才有了律師施展才華的舞台。

這些原則有:

一、離婚財產分割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撫養子女的一方及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撫養子女的一方或女方。畢竟,夫妻離婚,受影響最大的可能就是子女,為此在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上,給予撫養子女的一方必要的照顧,也是為給子女提供乙個更好一些的生活環境,法律這樣照顧性的規定也更合情合理,更符合保護婦女兒童的立法宗旨。

從我國傳統習俗上,婦女從事家務勞動可能更多一些;從生理特點上,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二、離婚財產分割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離婚財產分割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同離婚財產分割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並不衝突,因為離婚財產分割只有照顧到子女和女方利益,方能實現離婚財產分割實質上的男女平等。其實男女平等原則不僅反映在我國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三、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在2023年婚姻法修改時並未寫入新婚姻法,可以說此項原則已經被婚姻法立法擯棄。但是,司法審判實踐中,各地基層法院為了顯示法律對婚姻過錯方的懲戒,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還是會如有如無的體現出該項司法原則。

四、離婚財產分割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僅僅是離婚財產分割,在我國民法領域,當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說是最高原則。我國法院對任何糾紛的解決均堅持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五、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樓:胡延斌揚州

如果是離婚時遺漏的財產或對方隱藏的財產,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再次分割。

3樓:劉大來律師

去法院起訴。

詳細情況可**或qq聯絡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4樓:壹加壹是不等於二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3)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5樓:曹姥爺說婚姻

離婚析產是什麼?有的時候確實存在先析產再離婚的情況,但多數還是說離婚財產分割的事。離婚時所分的財產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並不處理。

6樓:法臨

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可以暫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後發現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怎麼辦

7樓:華律網

夫妻離婚時,有關財產分割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後仍可要求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也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如果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財產是因為受到當時某些客觀存在的原因,例如:**沒有拍賣、報酬沒有取得等的影響,那麼離婚後仍然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過查證屬實之後會給與分割的支援。

2、如果離婚時,一方是故意的通過藏匿、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不僅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同時藏匿一方可能還會根據情節的程度,受到相應的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存在訴訟時效的,當事人應該在從發現該情況的次日起開始,2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最後也是不能勝訴的。

離婚後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9樓:華律網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0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為離婚時未處理財產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我們可以從這個兩個角度來分析離婚時未處理財產糾紛。

(一)關於登記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

對登記離婚後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處理原則: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的情形、

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身份關係的解除具有法定意義上的國家意志上的嚴格拘束力,但是對該財產處理部分具備的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3、一方對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內容的情形。

我們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但是必須在洗衣離婚後一年內提起。法院經過審理,另一方在簽訂協議離婚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應當維持該離婚協議的效力,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姻法第47條 「離婚時」的規定,狹義的理解,僅限於對「訴訟離婚時」有關行為的規範,一是針對不誠信一方的懲罰性的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原則,同時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可以採取民事制裁的方式。至於是否可以擴大理解到「協議離婚時」,我們認為可以適用一方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只是對「協議離婚時」一方所為的上述不當行為,並不以婚姻法第47條中有關妨礙民事訴訟的規定為依據作出處理。

(二)訴訟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們認為,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總的來講,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夫妻對其共有財產的共有所有權是絕對權,只要沒有因出現共有基礎喪失或者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過就一直擁有共同的物權,不應當再規定訴訟時效。離婚後,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是夫妻作為共有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時,才會存在一方原來擁有的物權共有權受到侵害的情形。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如果雙方離婚後,該物權共有權沒有實際發生變動,即沒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時,沒有被侵權行為改變共有權屬狀態,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分割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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