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四年了簽訂的是臨時合同,無任何保險公司要解約能得到什麼經濟補償呢

時間 2022-02-22 19:55:09

1樓:王元頁

單位解雇,或者你以單位不交社保理由辭職,都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補償,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規定是不一樣的

工作四年,單位沒簽訂合同,沒繳納社會保險,離職可以獲得哪些補償呢?

3樓:n已

賠償如下:

沒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樓:韓飛律師

以該用人單位不交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另外,可以申**班費,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5樓:匿名使用者

1.除工作第乙個月外的其他工作時間的雙倍工資2、加班工資

3、補繳社會保險

(建議通過仲裁解決不要主動提出辭職)

6樓:鍾意

二倍工資差額(11個月的二倍工資,從你工作的第二個月算起)如果超出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那麼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如你是自動離職或者與公司協商離職,那麼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相當於四個月的工資)

補交社保

前三項可以向勞動仲裁庭提出

最後一項項當地勞動監管部門投訴,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7樓:

工作滿一年無簽合同無買社保的情況下被迫辭職我能有什麼保障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

完全可以要求補償

具體的操作可以面談

縱橫法律網-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詹定東律師

工作四年,單位沒簽訂合同,沒繳納社會保險,離職可以獲得哪些補償呢?

9樓:n已

賠償如下:

沒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事業單位工作四年(臨時工)前三年沒簽合同,後簽訂合同一年到期後被辭退,未繳納保險能得到什麼賠償? 10

10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開除、解雇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12個月的雙倍工資,社會保險不能補交,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的以貨幣方式補償給勞動者。

在公司工作4年,沒簽合同沒交保險,現要求交個人所得稅,覺得不合理,想舉報公司,能得到什麼補償

12樓:王元頁

向社保局審核部門投訴單位,可以要求補交社保,但是應該工資裡扣除費用仍然自己承擔。單位除了補交社保按情節可能被罰款

如果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入職超過一年沒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四年了,沒有簽約勞動合同,現在沒有任何原因辭去我,也沒有賠償我,我請問,這公司

一,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補交社保,並給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具體分析如下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因此單位必須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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