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商銀行工作5年了,崗位是櫃員,今年公司與我簽訂勞務派遣

時間 2022-03-05 06:50:09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勞務派遣合同不應該和工作單位簽訂 而是和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 而且 期限應該是兩年 在婦女懷孕期間,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孕期員工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工商銀行要求你之前五年的工作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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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從事勞務派遣、勞務外包業務。

3樓:t透心涼

我兩點我想告訴你:

1、勞務派遣公司現在仍然給付基本工資,那就不叫辭退!

2、勞務合同期限的簽定,是由你與你所服務的公司之間進行,期限的長短完全自願進行,屬合法!

最後,我想和你說,你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與我們工商銀行無任何關係。工商銀行只是你的服務場所,而非合同簽定的主體,因為建議您今後再發貼時,注意您的語句是否正確與合理。

4樓:

1、你需要弄清楚你之前的勞動合同是和誰簽訂的,如果是工商銀行,那麼現在它要求你簽訂派遣合同就屬於辭退行為。

2、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好像確實是不能低於2年。

3、無論是派遣公司,還是工商銀行確實有權在哺乳期後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但他們同樣需要履行相應的賠償。賠償的金額為n+1倍的平均工資(過往12個月)。n為你在公司服務的年限,不足半年按半年算,滿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最後幾句是針對「回答者: t透心涼」的,去你nnd工商銀行,一點服務意識都沒有,無論對方是否理解錯誤,你這種高人一等的態度就不是個東西。

我在單位籤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已經五年了,勞動法是否有規定,滿了一定的期限就可以轉成長期合同制工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6樓:

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對於勞務派遣性質的是指在同一家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在同一家單位從2008.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時(前提是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如果不同意續簽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後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你提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工齡滿十年,且第三次簽訂,就要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是有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這個指的是普通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根本就沒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由於勞務派遣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像二樓所說的那個是錯誤的.....因為我就是勞務公司的工作人員所以我對這個比較清楚......

9樓:

連續工齡滿10年。或連續簽訂3次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特別規定中,而法律規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特別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就視為無此規定,而在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的勞務派遣中,只規定必需簽訂二年以上合同,而沒有特別規定,二次固定合同或者十年後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勞務工是沒有長期合同的,多少年都是每次不少於二年的固定期合同,但是,工資會隨著工齡的增長而增加。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在單位工作5年了,前兩年是勞務派遣後三年是正式工。現在三年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給續簽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勞動

合同bai的時間有補償

du,勞務合同zhi

時期不受勞動dao法限制,不需要按照勞內動法進行補償容。

補償金可以是三年的。

按照三年的時間要求經濟補償。因為開始兩年是屬於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關係並不在這家單位,而經濟補償是根據員工最後一次開始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計算。所以只能按照員工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baby無知的螞蟻

按照三年抄的時間要求經濟襲補償。因為開始兩年是bai屬於勞務派遣,員du工的勞動zhi關係並不在這家單位,而dao經濟補償是根據員工最後一次開始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計算。所以只能按照員工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樓:巖姐說

遇到這樣的情況,作為勞動者是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舉報的,並且申請幫助,用勞動仲裁等方式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已經幹了5年 簽訂了2次勞務派遣合同,今年年底又要簽訂了,請問我可以要求與用工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麼

15樓:甘瑞靈

1、你與用工單位是勞務合同;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你可以要求人力資源公司,即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6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予以支援。即使是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也是勞動關係,所以只要勞動者要求就可以籤。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需要和用工單位協商,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一般不是迫不得已,不會自己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納入自己編制會增加自身負擔。當然你不妨一試,或許可以。

18樓:

第三次可以要求籤固定合同了

我是勞務派遣員工,原本和勞務所簽訂兩年期限的合同,原合同到期後籤一年的用工年限!是否合法?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公司續簽一年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你可以拒簽,要求改正。用人單位不改正以及續簽合同降低勞動條件的,你都可以拒簽,因此終止勞動關係,勞務公司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20樓:

勞務派遣員工的合同是兩年一簽。

勞務派遣合同期限一般是多久

21樓:暮靄之名惋惜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可以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19條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合同期限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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