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不得認定工傷,而《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均未對

時間 2022-02-18 05:05:10

1樓:匿名使用者

醉酒的認定方式:1、通過對行為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如果發現行為人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標準,就應認定為醉酒。2、從行為人醉酒後的狀態上去判定行為人是否醉酒。

根據條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這兩種方法在實踐中,都可以採用,並不矛盾。1、在工傷認定中,對醉酒情形進行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不是必經程式,在沒有經過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的情形下,也是可以通過行為人醉酒後的狀態去認定的。 2、是否可以依據公安交通管理關於醉酒的標準和相關的檢測結果來認定呢?

應當是可以的。因為,公安機關或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同屬於國家公權機關,對於公權機關依法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認定和相關結論,其作為證據的效力大於一般證據的效力。如某人在工作中酒後駕車導致其**,被公安機關認定某人為醉酒駕車。

依據公安機關的認定,某人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亡)。再如,行為人在工作中存在酒後導致**,但有關用人單位對該行為人又進行了酒精檢測,證明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關於醉酒的標準,即每100毫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公安交通管理關於醉酒的標準是目前國家公權機關認定醉酒的唯一標準,是可以適用工傷認定程式的。如果,今後工傷認定程式有認定醉酒的檢測標準以及檢測的程式性規定,應從其規定。

但要注意,該證據是否得到行為人認可,以及該證據的合法性,一般講,用人單位不能採取脅迫,強制手段等方式去獲得證據。 3、在沒有對行為人進行酒精檢測的情形下,是可以通過行為人醉酒後的狀態去認定行為人是否醉酒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何為醉酒?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23年5月31日發布了《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在法律出台明確的規定以前,這個國家標準是依據。但現在新《刑法》出來後,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公升而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工傷認定也將參照這個標準來認定「醉酒」。

醉酒不得認定工傷,而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均未對醉酒如何認定,現實中該如何操作

3樓:abc保險網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也就是說,雖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條件,但是因為醉酒或者吸毒的,就不能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條件和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是: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工傷認定

4樓:諫項祿淳美

只要有事實勞動關係就可以了,單位如果沒有幫員工辦理社保的話,員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及其產生的費用都由單位承但。

工傷認定出具不了證人證言怎麼辦?

5樓:職場spring老師

工傷認定不需要出具不了證人證言。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起60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起30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起1-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6樓:匿名使用者

有勘驗筆錄等也可以...按照認定要求,必須要有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在實際發生的事故中,往往沒有其他人員在現場...這就要看你如何和同班人員溝通和操作了。

把握乙個原則:與事實相符。

7樓:匿名使用者

那個不是最重要的 可以從別的地方試試看 主要是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勞動合同書、工資單(折)麼

比照工傷和工傷如何認定問題 10

9樓:快鳥先飛

1、可以自己申報。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2、你的情況能認定為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認定的部門上面已經寫清楚,是你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從法律上來講,我沒聽說過比照工傷的情況,只要是工傷,法律統一規定認定和待遇等。如果比照工傷是你們當地的政策,或者企業的政策,我就不清楚了。

4、如果是工傷,工傷醫療以及其他待遇,都由工傷保險**支付,是社會保險統籌,不是單位支付,所以沒聽過工傷原因和單位簽訂合同。我這是從純法律的角度去講,你們地方政策我不了解。我講的法律適用於全國。

另外,我是法律行業的,雖然學藝不精,希望能幫到你。祝你盡快有個好結果!

關於工傷保險,關於工傷保險

按你問題的順序回答你 1 是,當月的社保當月繳,這與一些單位當月工資下月發放是不同的。即使工資下月發放,但當月的社保也要按當地社保局的規定定期交 如瀋陽規定1 5號是單位繳納本月社保的時間,而北京則規定5 25號 雖然社保是以工資基數繳納的,但實際上繳社保與發工資是可以分開的,單位的會計會做技術處理...

工傷保險問題,工傷保險的問題

在工傷處理流程走完之前,用人單位不得將工傷勞動者裁員,否則違法。勞動者應當等傷情穩定後做勞動能力鑑定,評上等級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並且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工傷處理流程沒有走完之前,不要籤離職,否則會造成該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能完全享受。特別是...

工傷保險怎麼買,工傷保險如何購買呢

工傷保險含在社保裡,國家規定社會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的,因此,工傷保險不可以單獨購買。只有在員工參加工作的情況下,才能由單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不需要職工自行繳納。用人單位按規定必須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的話是你單位給你買的,如果他們沒有買,那就是違法的 商業性質的工傷險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