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與刑訊逼供的區別是什麼,暴力取證與刑訊逼供的區別

時間 2022-02-04 06:35:08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兩者的區別是:

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

2、犯罪物件不同。暴力取證罪的物件限於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物件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以暴力方式構成。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樓:0周光華

區別是嫌疑人的身份和勢力前後發生了變化。

3樓:匿名使用者

暴力取證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取證與刑訊逼供的區別

4樓:中國刑事辯護網

針對的物件不同呀,前者是針對證人實施的,後者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是司法人員。

5樓:南拳思念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有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四)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

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有哪些區別

6樓:

(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

(2)犯罪物件不同。暴力取證罪的物件限於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物件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以暴力方式構成。

刑訊逼供罪怎樣認定,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

刑事責任,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的區別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兩者的區別是:

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

2、犯罪物件不同。暴力取證罪的物件限於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物件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以暴力方式構成。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

8樓:戚廣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的處刑規定。

依照本條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證人使用暴力,逼取證言的行為。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的犯罪主體都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

根據本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這兩種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者逼取證人證言的目的。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如何,逼取的口供、證人證言事後是否被證實符合事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本條所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有犯罪行為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公訴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判決前稱為被告人,自訴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判決前都稱為被告人。「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證人施以肉刑、傷害、毆打等危害證人人身的行為。「證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知道案件情況而向司法機關作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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