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論問題刑訊逼供與暴力取證的想象競合

時間 2022-02-08 00:45:19

1樓:黑二熟

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被規定在同一刑法條文中,其兩者主體、主觀罪過相同,採用的手段也相似,在客觀方面都可實施暴力行為,主要區別有:  (1)犯罪物件不同。刑訊逼供罪的物件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暴力取證罪的犯罪物件則是證人。

這裡的證人不限於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證人。  (2)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訊逼供罪的行為方式包括採取肉刑和變相肉刑兩種,即既可以採取暴力方式,也可以採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採取暴力方式。

  (3)行為方式的時空條件不同。刑訊逼供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而暴力取證罪則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行政訴訟中。  (4)犯罪目的不同。

刑訊逼供罪的目的在於逼取口供;而暴力取證罪的目的則在於逼取證人的證言。

非法拘禁罪的從犯怎麼認定?有哪些法律規定嗎?朋友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關進看守所了。

非法拘禁罪的認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非法拘禁罪的認定要件為:1、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2、主體要件,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3、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4、侵犯物件,侵害的物件,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3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構成要件:

1、侵犯物件。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物件,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犯的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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