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能獲得多少經濟賠償

時間 2022-01-19 10:15:07

1樓:小樓聽雨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你實際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而確定的,與你還未履行的勞動期限無關。

工作六個月以下的,按照六個月計算,也就是補償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籤了勞動合同沒?是否有試用期條款?,此款並不是特別重要,但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舉證很重要,當然,相應的也會得到更多的經濟補償。

其次,如果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那麼,試用期的時間應計入勞動時間,但你的工作時間未超過半年,那麼只能按照半年計算,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合同,你將獲得半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

再次,如果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將獲得雙倍工資的補償,計算時間是從用工時間的乙個月以後開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就是最多只能得到11個月的經濟補償。那麼,根據你所述,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你將得到2個月的懲罰性工資補償。

另外,至於,各種勞動保險待遇,比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以及住房公積金,必須有的是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你可以要求勞動爭議仲裁,但勝訴率渺茫,建議不要在這些額方面較真。

還有就是看你的工資是否符合省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加班、以及正常節假日禮拜

六、禮拜天與法定節假日比如:春節等,相對應增加工資發放。

最後,提醒你一下,所有以上法律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需足量的證據,請你注意收集。我不一一例舉。以上。

3樓:韓飛律師

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與工作年限有關,與勞動合同長短,無關!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試用期內被公司開掉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過試用期的標準是你單位人事部以書面形式通知你過了試用期為準,

被老闆開也要看情形,如果是因為你的失誤造成損失,那不好意思,你不但一分錢拿不到,公司可能還要你賠償經濟損失。

5樓: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你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你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的應當再支付你乙個月工資。

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你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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