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我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不准離婚,半年後再次起訴

時間 2022-01-18 22:10:26

1樓:天津市劉律師

如果是被告不到,你可以要求法院按公告程式來審理此案,可書面提出你的申請。有關法律程式問題,可委託當地律師辦理。否則你的案件會更加糊塗。

2樓:

等半年後起訴,你要提供你們感情破裂的證據,否則法院沒法判你們離婚的。

3樓:夕陽之守護

你沒有說出法院為什麼判決你不離婚的理由,即便是判決不離婚,判決書也會有說理部分,這樣無法回答你的問題,第二次**如果已經送達傳票,是可以正常**的,如果沒有送達可以採用公告方式,不是不想過了到法院就一定會判決離婚的,你必須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如對方有賭博等惡習並屢教不改,對方有第三者,對方性生活不能滿足你(與正常人有差距)等等,不知道你是否舉證充分,如果舉證充分那就是法院的問題,上訴你會勝訴,如果我上面說的你都沒做到,建議你還是去找個律師幫助你**。

4樓:儆櫟

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5樓:

你是半年後已經又起訴了吧?那法院必須判離婚啊!!!

上訴!!!!

6樓:

建議你半年後再次起訴,一審的判決很難推倒的.

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半年後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嗎

7樓:華律網

是否判決的離婚的依據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與是否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沒有直接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式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婚姻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婚姻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8樓:奇農嘉嘉普

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不准予離婚,需要原告在沒有新的離婚理由和證據前提,在一審判決下達之後6個月,才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證據,在法院調解無效前提,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婚姻法》:

9樓:律律律律師

一般來說,二次判離機會很多,以為二次起訴表示夫妻感情沒有好轉的跡象。

10樓:pier蝦

這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了,如果雙方同意,可以直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方便快捷

11樓:

那要看你們雙方是否同意

為什麼判決不准離婚六個月後再起訴

12樓:俠者之心

你好,感謝來問。《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後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作這樣規定的法理依據是: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乙個人一生中就可能只有一次婚姻,連個人走在一起來之不易,法院怎會輕易拆散雙方。

第一次起訴離婚有可能是一時衝動而做出的,是在不理智的情形下做出的。法律作出此規定是為了給雙方乙個緩衝期,讓雙方有乙個仔細考慮的時間。所以,法院在作出離婚判決是必須要先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希望對你有幫助!

13樓:周律師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14樓:池皖皖皖皖皖皖皖皖皖皖

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看看這幾個月當中還有沒有緩解的餘地

15樓:溫漫屈樂人

依據《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後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據這一精神的規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則必須在六個月以後才可以在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

這裡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過程中還沒有出現,但在原告撤訴、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之後又出現了新的情況,這些情況足以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徹底破例且且無和好的可能,個人認為這種新情況應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的,對於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旦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目的,然後在之後的六個月內出現了以上的情況的,原告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要說明的一點是,由於第二次起訴法院往往會以未滿六個月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這個階段提起再次離婚一定要有充分的準備,除極特別的情況外一般不要在這個階段提出離婚,因為一旦提起,然後準備又不充分,法院可能再次不准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要再次離婚,很有可能再等六個月,因此還不如在第一次不准離婚後再耐心的等六個月讓後再次起訴,那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為根據審判實踐,如果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要求離婚,法院一般會以夫妻雙方感情確以破例為由判決雙方離婚。

還要補充的一點是,是否屬於新情況、新理由是由法院通過案件中存在的情況來認定的,而不是當事人的主觀認定。不過對於被告而言其起訴離婚並不受六個月的期限的限制,只要被告想起訴離婚,任何時候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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