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中還沒有做傷殘鑑定超過兩年後需繼續治療工資方面應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1-05 13:10:09

1樓:匿名使用者

評殘後仍然需要**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樓:華夏王牌顧問

你好,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員工的護理費和傷殘補助金則是從工傷**中支付的。

工傷鑑定後還要繼續**的怎麼辦

3樓:華律網

工傷後續**費由誰承擔?職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工傷,**中止後仍需繼續**,勞動關係終止後此項費用由誰承擔呢?在職期間,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斷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如果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全部**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關於職工離職後的工傷後續**費用問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

四、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傷殘等級在五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職工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合同屆滿時終止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就沒有為職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職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4樓:淮南程律師

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準備以下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其次,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相關工傷賠償資料參見

5樓:匿名使用者

舊傷**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2〕11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舊傷**,經**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填寫《工傷職工舊傷****申請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

1、**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以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安裝使用輔助器械的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

2、停止工作**休養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停工**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給。

但工傷職工與遭受事故傷害所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領取了一次性 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係已經終止,舊傷**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由工傷職工自理。

6樓:左思苗

需要得到所在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延長醫療期申請認可。

7樓:baby無知的螞蟻

可以按照工傷**,繼續申請報銷醫療費用。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確認需要**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8樓:研究生考研分享

1.至勞動能力鑑定部門諮詢下

工傷停工留薪期滿至傷殘鑑定期間單位停發工資該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停工留薪期滿,未提交醫療機構休養證明,不出勤用人單位停發工資合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並應復工,需要繼續**的,必須有工傷醫療機構的休養證明,其工傷醫療費用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標準不得低於病假工資。

沒有提交醫療機構書面證明,不出勤的,用人單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資福利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如果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通知,工傷職工不參加鑑定,屬於拒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待鑑定之後恢**放,停止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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