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了婚禮但沒結婚證,分手了男方要求三金需要折算現金退還嗎

時間 2021-10-24 16:45:38

1樓:山東小葵老師

舉行婚禮後沒有領證就分手了確實需要退回大部分彩禮的,但是沒有把三金折算成現金的說法,他想要回去,可以給他,讓他拿著發票去買三金的那裡退貨。

如果你們婚禮後已經共同生活過得退不退禮金都要另外說了。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莊櫻花

舉行婚禮沒有結婚證,分手後男方要求三金折算現金退還。是不存在的,舉行婚禮沒有結婚證也是事實婚姻,不要說自願分手,就是法院判決也要弄清事實,最後判財產誰的多少。雖然男方給你買了三金,但是你得財產少些,男方多些,這就是以三金的**來抵別的東西。

也就是說什麼也沒有你的,但是三金是不能抵現金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不同退還全部,根據你們之間的付出,你肯定要退回一大部分額的

4樓:law大叔

原則上,給付彩禮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其他情況的,根據已給付彩禮的使用情況或消耗情況,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給付人的困難程度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酌情返還。

據你所述,如果女方無法向男方返還三金,那麼應該返還三金的價款。其他的現金彩禮,法院應該不會支援全部返還。

望採納,謝謝!

結婚不久,現在想離,但我們沒有結婚證,男方要求退還彩禮,三金,我家人本就打算給他們,傢俱,三金都給

5樓:黃昏夕緣

畢竟相處了,憑什麼男方毫無損失,多多少少不能全部要求返還吧

6樓:浮城破事

你可以要青春損失費嘛!

沒有舉辦婚禮,但是領了結婚證,算結婚嗎?

7樓:一小盤五碗瘦肉

領取結婚證就是結婚。既然領取了結婚證,兩人的婚姻關係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想要分開,也必須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當再一次結婚時,要出示離婚證或是離婚證明。

領取結婚證需要攜帶結婚所需證件,前往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並在民政局提出結婚登記申請。填寫結婚登記申請表。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在宣告書的宣告人一攔中,簽上姓名或是按上指印。

稽核證件資料,確認無誤之後,發放結婚證。

8樓:陳雪

我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

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係,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係的保護。

但在2023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

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係的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2月一日前才有事實婚姻,2023年2月1日之後,只有去民政局結婚登記的夫妻關係才受法律保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9樓:西瓜王子

一、不領證到底算不算正式夫妻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有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依據該規定,沒有辦理結婚證的不能確立夫妻關係。

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辦了婚宴沒有領證屬於正式夫妻嗎

只有領取了結婚證的才會屬於合法夫妻。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並非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10樓:匿名使用者

結了婚卻沒領證,兩人結婚就代表著成為了合法夫妻,但是我卻發現很多的新人都只是舉行了一個結婚儀式,並沒有在儀式舉辦前去民政局領證。雖然是昭告了親朋好友,但在法律上兩個人依舊不是合法的夫妻身份。

不過有人的想法卻是,結婚儀式比較重要,只要眾人都知道了兩個人已經成為了夫妻,那麼跟領了證也差不多,已經是外人眼中的夫妻了。雖然也有道理,不過現在什麼都講究合法,不怕一萬,就怕萬一,一旦兩人出現什麼糾紛,以後都是事。還有人打算的是,不領證有不領證的好處,萬一過不下去了也不用再辦離婚,直接走人就好了。

不得不說,這些想法都太天真了,結了婚卻沒領證,到頭來倆人都佔不到便宜,至於到底誰更吃虧?法律給出答案,女人別大意。

不領證,只要共同生活,財產就要平分

法律針對沒有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就不算是婚姻關係,但是非婚同居只要是生活在一起,以婚姻的名義,那麼就會產生各種法律責任,需要承擔法律後果。

規定就算是非婚同居,那麼解除關係的時候,男女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的收入和購買的房產,車子等財產,都一律按照共同財產來處理。所以並不是只有結婚證領了,才算是婚內共同財產,只要同居生活在一起,也要按照共同財產來處理。

所以很多女孩子還覺得不領證,不想過了也能立馬脫身,還不算是二婚,但是同居期間的財產是要平分的。一般房子都是由男方購買,共同還房貸,這一走,不僅得不到房產,自己的錢也搭進去了,更何況現在人們的觀念還是比較保守的,沒領證還一起生活過,說出去不好聽。

對於女孩子的名譽是有損傷的

只結婚不領證,首先很多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其次就是萬一過不下去了,說起來戶口本上不算是二婚,可是外人都知道已經舉辦了結婚儀式。這連個正經名分都沒有,就直接分開,對於女孩子的名譽還是有一定損傷的。雖然話不太好聽,但是無論到了什麼時候,人們的觀念都不會太改變。

未婚同居分開了也沒人知道,但有儀式沒領證分開了,別人都知道,這跟二婚也沒什麼區別,還沒個合法身份。

不管從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都不建議不領證

不管何時,法律的存在都是對老百姓權益保障的方式。結婚是一件大事,婚姻法的存在就是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利益,不領證只會對自身利益有損害,而不會有什麼好處。並且沒有這層法律身份的保護,真的起什麼糾紛也沒辦法說清楚。

道德層面就更不說了,女性始終處於一個弱勢地位,男的不領證分開了,也沒有二婚的煩惱。女性卻會因為沒有領證這事被人說閒話,其中利弊還是要趁早看清。

11樓:

結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締結婚姻必須要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年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原則。

中文名結婚條件

外文名conditions of marriage

條件1雙方自願

條件2達到法定年齡

條件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原則

快速導航

條件種類

倡導價值

簡介結婚條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消極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有配偶者;

(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條件種類

婚姻成立要件分類

(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係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2)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後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

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必須具備的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舉行了婚禮。結婚月。沒領結婚證。男方提出離婚。彩禮17萬

在婚姻法中先提出離婚的並不就是有過錯方。即使沒有領取結婚證也不一定就全部退還 領取了結婚證,就一定不退還,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 有法依法 沒法依政策 沒政策依習慣 所以,在彩禮的認定 彩禮的範圍 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最高 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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