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辦結婚證而在農村舉行了婚禮,給她彩禮1萬元

時間 2021-07-20 07:50:52

1樓:

沒結婚證你們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什麼口頭協議都是沒用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能不給別人。根據法律沒有經過婚前商量,結婚後的所以錢都是兩個人共同所以的了,呵呵協議書你起草了也沒有用,去找個律師把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說 你沒必要補償

在說你這個協議欠了 補償給了 他一樣鬧你 你也沒辦法

4樓:楊治國

那樣的老婆要他做什麼呀?沒有人品,教養。就是你現在滿足於他說不定將來還不知要做出什麼事來,哎,!!!

5樓:夢記北

找個律師 最好的辦法 好像不會吃虧

結婚證領了,可是沒有舉行婚禮,需要離婚彩禮是否退給男方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

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

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

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如果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記得采納哦~

7樓:戚廣利

結婚證領了,可是沒有舉行婚禮,關健還要看雙方是否已經共同生活及是否導致男方生活困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反之,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已經共同生活、且不屬於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雖然沒有舉辦婚禮,但女方仍可以不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8樓:我的人生巔峰

應該退給男方,因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給女方的,現在婚姻不存在了,男方沒達到結婚的目的。

9樓:十一郎

能退就退吧,做人不佔便宜無愧於心多好,萬一對方偏激想不開和你動手多不值得,有時候退一步海闊天空,什麼都斤斤計較也不見得成為富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些情況可以不退:

對方不向你討要。

已經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

11樓:婚禮主持李洋

你的情況屬於登記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那就符合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要求退回彩禮的第二種情形:(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未共同生活”的含義就是沒有按照民間習俗辦理婚宴、沒有舉行宗教儀式或沒有入洞房。

婚前由於購置結婚用品、裝修結婚新居等問題發生爭執走向決裂,這就涉及到本條法律規定的結婚彩禮返還,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但必須以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

12樓:核能隊長

結婚證都領了,說明已是父妻,還提什麼彩禮,離婚自然不用退了~

13樓:七彩螺紋杜蕾斯

領了證就是正式的 所以離婚還是需要退還的

14樓:cc永恆

首先很難過走到這個結果,不管因為什麼事情,都要和平處理問題,走在一起不容易,千萬不要因一時衝動而分開。如果真的走到那個地步,沒有舉辦婚禮的話,那就可以協商把彩禮退還給男方,畢竟還沒有辦婚禮,沒有形成事實婚姻。也別覺得自己吃虧什麼,男女都一樣,一旦離婚不僅是女方,男方也會因此而變成二婚,所以,結婚一定要慎重,離婚一定要理智。

如果事實已無法挽回,那就,只能把損失降到最低。 和平分手,各自安好

15樓: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幾種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你們在一起生活了一年,即使退還彩禮也不會是全額退還。

你們可以協商退還的數額,如果達不成協議,可以訴訟解決。一般情況下,法官會根據你們共同生活的年限,判令不返還或適當返還。具體返還數額不好說,看你們是否用彩禮用於共同生活消費了。

16樓:only悠哈

證都領了,還退什麼彩禮啊,名義上你們已經是夫妻了

17樓:愛喝粥

1、如果男方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且於離婚訴訟之中同時提出,在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下,會依法予以支援。

對於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事實上卻是並未共同生活的,男方提出離婚,並返還彩禮的,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會依法予以支援。

2、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人民法院查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以支援:

a、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b、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卻未共同生活的。

c、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符合第二、第三種規定情形的,應以離婚為前提。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10條

1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

19樓:瑞星雕刻機

不是太多的話不用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當初你們怎麼想滴~鬱悶

21樓:手機使用者

當初為什麼要結婚呢?

22樓:老虎

規定是夫妻離婚時需要雙方協議退賠彩禮等財產。

達不成先關協議,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結婚前五天鬧彆扭男方家長罵了女方

23樓:匿名使用者

先看清楚因為啥。別弄的都不開心

24樓:葉天野田

終於知道了對方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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