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婚的彩禮錢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時間 2021-10-24 15:22:00

1樓:無覓山

是的.這隻能說女方父母不道德,在說人家女兒都嫁給你啦,你還要討回那點彩禮錢你好意思嗎?這樣說有點象買賣婚姻!一般都不會獨吞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訂婚時,男方給了女方彩禮(應該是給女方家長的),女方應該有備些嫁裝,買些東西女方帶到男方處的(以後生活用,或金飾存放著)。以上說的是現金。

另外男方拿房子出來,女主置備傢俱、電器等,都是這樣子的。

彩禮錢是給女方家長,不是給女方的,婚都結了,為什麼要拿回來?要拿回去,當初還不如不送。一開口雙方都不會高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訂婚時男方付給女方的彩禮在法律上屬於贈與行為。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如果男方父母明確只給夫妻一方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就不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沒有明確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婚前女方用男方的彩禮錢購買了首飾、家電等物品,都屬於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243.htm

4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叫私吞啊。。。是你自己願意給的錢

彩禮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0

5樓:華律網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地的風俗不同,導致對彩禮的認定也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效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所以接受彩禮的一方,如果將彩禮用於購置婚後的財產,那麼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6樓:樂正友菱

如果你們的愛情要用錢來衡量,或者你很在意!那彩禮誰的關係收到的就是誰的,結婚了就別那麼計較!都是你們的別人不要!望採納

7樓:無聲獰笑

如果沒有結婚證,彩禮法律上要求如果對方要求退還那就必須退還。這就是結婚證的作用。什麼舉辦了所謂的儀式根本法律不認可

8樓:陌上踐行

如果沒結婚彩禮是屬於男方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沒結婚證,就不是共同財產

打你你可以告他,讓他賠償

領證之後給的彩禮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0樓:

領證之後給的彩禮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彩禮屬於贈予的財產,領證後在婚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1樓:聲昶英梓倩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你們已經辦理結婚證,彩禮錢屬於男方家長贈與給你個人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一般是男方給女方家長的,如果家長又把由於彩禮給女方自然不屬於共同財產並不因結婚了沒結婚,慣例都是啊。如果是共同財產你看完全可以拿著錢不給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13樓:京採仁生

彩禮錢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返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屬於男方送給女方的

訂婚時的彩禮錢與陪嫁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5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16樓:521劉雨晗

應該是不算吧,不過我也覺得沒有必要分那麼清楚,你愛是對方還是對方的彩禮和陪嫁呢?

17樓:太陽出來了喂

不太清楚,不過結婚何必分的那麼清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

18樓:塞玉花虢釵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202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佔有的。

由於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19樓:疏曼華豆茶

彩禮是在登記前送的,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不需返還,如果是在登記後送的,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離婚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婚前彩禮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20樓:華律網

彩禮,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是要退彩禮的:

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然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或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往時的贈與這些都不算彩禮,是不退的。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

“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1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是我國婚姻傳統習俗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禮,無論多或者少。

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給了彩禮之後,卻由於種種婚姻結不成婚或者結了幾天婚就離婚了,那麼這些情況下能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這個問題中爭議不大的部分給了明確的回答,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肯定需要返還彩禮。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後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22樓:幸運的臨沂達人

最佳答案

彩禮是我國婚姻傳統習俗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禮,無論多或者少。

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給了彩禮之後,卻由於種種婚姻結不成婚或者結了幾天婚就離婚了,那麼這些情況下能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這個問題中爭議不大的部分給了明確的回答,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肯定需要返還彩禮。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後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彩禮錢屬於咱們中國一個習俗。沒有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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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能夠確定該錢財屬於彩禮的,就應該按照退還彩禮的相關規定辦理。根據 婚姻法解釋 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 給付人為締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