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公司協議上說3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時間 2021-10-22 22:34:33

1樓:繆怡森從蕾

違法.竟業限制只限於知道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從事與原單位有利益衝突的職業或相同的職業.

而且竟業限制期為離職後的2年.所以你們的協議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2樓:革餘宣晗日

關鍵看你所從事的行業是什麼行業!如果是競業禁止當中的行業的話如果違法了就按合同約定的賠償!

如果你從事的是普通行業的話這就是無效條款!

3樓:江蘇南通律師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問題。。。三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不合理的,保密條款的期限不超過兩年,離職後如果單位仍需你守此保密條款,需向你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合同裡未提及,可由雙方協商,但最長不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經營者協議

對於企業在從事商業**中獲取的商業祕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對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

當私募投資者對企業產生興趣,需要進一步深層次瞭解企業,確認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資者瞭解企業商業祕密時所簽訂的商業機密保密協議稱為私募保密協議。

擴充套件資料

注意事項

商業祕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物件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祕密。

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二、保密的物件和範圍

1、技術資訊

2、經營管理資訊

3、特殊約定的其他祕密

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

隨著商業祕密的範圍從技術祕密擴大到經營管理資訊、特殊祕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物件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祕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資訊的資料、檔案、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祕密內容;

4、保密資訊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祕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祕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祕密。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要求員工履行這個義務,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沒有補償金了喔,肯定無效啦。

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 協議是有的 這當關係到公司的一些機密,為了保密性質而這樣做的 ,但在入職的時候會潮清楚,但一般都 只是一到三年!保密費是正常每個月支付的,不是離職以後給的。離職以後給的是籤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

也可以一次性 不給的話 協議就無效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簽訂的叫競業協議,一般不超過2年,同時公司要支付工資的一半或者2/3的補償金

8樓:啊沐沐的憂傷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如果上家公司需要三年的保密協議,那麼期間應該支付相應的報酬,如果公司拒絕支付報酬,那麼協議無效;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辭職後單位要求繼續履行保密協議並在兩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相關工作,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給予那些相關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禁止期限最長為兩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決定。

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的,而未約定補償費的,各地說法不一,上海持肯定說,浙江持否定說,北京認為效力待定。

以北京為例,未約定的,先協商,明示不付的,認定還條款無效;協商不成的,在勞動關係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範圍內裁量。

10樓:山野柴胡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1樓:上海l律師

1、要求保密2年的

2、要支付2年70%的工資給你

企業的保密協議中寫到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合法麼?

12樓:飛虎隊長

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於員工的競業禁止方面的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目前的工作是不是涉密。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協議的時候,一般都會要求同時簽訂保密協議,以實現競業禁止。這種做法當然是合法的,但是不是有效則有待商榷,一方面要看你的職位是否涉密,一方面要看公司有沒有就你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支付對價。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沒有支付對價,或者耍賴說對價已經包含在你的工資裡面了,那麼即使你簽了這份協議,此後違反了競業禁止的要求,公司也很難拿著這份顯失公平的合同要求你賠償損失的。

不過,如果你掂量一下,自己覺得你這個崗位確實涉密了,那麼建議你還是不要作損人利己的念想,趕緊向公司要求支付對價去吧。

我進公司時簽訂了保密協議,一說是競業限制,也就說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的工作。

14樓:原初的青鳥

當然可以,但前提是你沒有違反該條款,否則反倒需要付違約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每月給,如果不給,該條款不生效。還有競業限制是針對公司高管的,如果不是也不生效。

16樓:李澤林

你好,根據我抄國勞動合同bai法,用人單位可以同勞動者簽訂保守du用人單位zhi商業祕密條款(即競業限制),並dao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原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按月向你支付約定的800元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向你支付,你可以先向原公司主張你的權利,如果其明確不支付,你可以不在遵守敬業約定,或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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