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有權利讓顧客封包嗎,超市禁止顧客帶包進入是否有法律依據?

時間 2021-10-18 23:37:02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啊 封包只不過是防止有人偷店裡的東西,是可以起訴他們的

2樓:

這樣的超市,以後別去了!我也遇到過,新買的包,特別喜歡,揹著,放了兩個手機,錢包,孩子夏天衣服。結果超市員工也來封包,我不進去了!

我們幾乎天天出來買東西,幾十塊到幾百塊,唉,寒心,不吵不鬧,以後不去了!除非帶去類似商品,否則,封包太不方便,手機響了沒法接聽!顧客沒進去,就是定以為犯罪嫌疑人,這樣的超市遲早慘淡

3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地方開始實施“封包”

4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知道超市有不有權這樣做,但是我知道很多大型超市已經不這樣做了。顧客就是上帝,可是超市把所有的顧客都當賊來防了,所有來購物的人都有做賊的嫌疑。這樣想來確實有點不爽。

再者就是封包以後顧客很不方便,**響了不能接,要拿什麼隨身物品不能拿,特別是女士,背上一個大紅布包特別影響形象。本來逛街是件休閒的事,卻便得很不愜意。

現在靈川家惠,潤豐都要求封包。我建議他們應該尊重顧客的意願,不應該強迫顧客封包。而應該採取其他方法來防止被盜。

況且家惠已經有報警系統,再加強服務員的管理能力,適當的安裝電子眼,完全可以防止盜竊了。

超市禁止顧客帶包進入是否有法律依據?

5樓:墨陌沫默漠末

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但這是超市的合法管理行為。

存包是超市面對大眾消費者的一種管理行為,是一種防範措施,他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並不對確定的個體權利造成侵害,既無侵害行為,也無侵害結果,在法律上並未對消費者的人格權進行現實的侵害。

而且,在顧客進入超市之前,購銷合同的訂立過程就視為還沒開始,強制存包的要求可以說只是該合同的附屬條款,顧客不存包不得入內表示超市不同意訂立該合同,所以,嚴格來說,也不能說是超市的“霸王條款”。

超市應該對顧客的存包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對保管、寄存物品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還須寄存人向保管人移寄存物的佔有。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還是看各自超市的規定的,一般不會強制,只是自己要保證包裡面不會有超市裡面能買到的東西,要是再其它店裡買了再去超市出來的時候也比較麻煩,警報器叫了還要檢查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有時候自己注意點其實就可以了,一般顧客想帶也不會阻止的。

7樓:漆黑星海鏢師

沒有 有人不自覺的習慣帶包進入偷東西然後出門跟門口收銀或者防損大鬧一場說這東西是我自己帶進來的 非得把監控掉出來才承認自己偷的 丟人不 為了方便管理還是禁止把大包帶進超市除非你是那種愛佔小便宜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帶包進入屬於個人意願問題,如果強制要求禁止帶包進去,屬於侵權行為

9樓:kr奇異果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法律沒有規定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我個人傾向於是超市的個人規定。你可以選擇尊重這種規定,也可以選擇不遵守這個規定,即不去這家店。

但是需注意,超市隨意搜查顧客的包,或者在顧客存包後造成了包內物品的丟失或損毀的,要承擔責任。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10樓:法律實務研究

1、超市禁止顧客帶包進入沒有法律依據。

2、消費者進入超市消費時,具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是否帶包進入由消費者自由決定,超市無權強制干涉。

3、當然,超市為了管理需要,可以對帶包進入的消費者進行友好勸導,但消費者堅持帶包進入的,超市方面不得強制干涉,或者拒絕交易。

11樓:以喵之名

我們這邊大超市也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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