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這種行為應是盜竊罪還是侵占罪

時間 2021-10-18 02:18:36

1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回答:

向樓主致歉,同時感謝長春的指正,一時疏忽,侵占確實屬於侵犯財產權的民事行為,不能給予行政處罰,受害人的損失應通過起訴以侵權索賠。

「這種行為應是盜竊罪還是侵占罪?」:

1、先不管是否構成犯罪,只分析行為的性質:我認為應當屬於侵占、而不是盜竊。理由是:

雖然行為人a也是趁單位人不注意、秘密竊取麵粉,但他取到麵粉,最主要的不是趁單位和麵包公司不注意,而是利用了他自己的職務之便(負責押送麵粉到麵包公司),因為麵粉在單位交由他押送到麵包公司、交給麵包公司接收人員之前,都處於a的合法占有之下,他有臨時的職務權利來監管,而他也正是利用了這個便利才順利「留」下了這些麵粉。所以,我認為應寫性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財產。

2、關於是否構成侵占罪:要看30袋麵粉的價值是否達到5000元以上:達到5000元以上的,涉嫌職務侵占罪;達不到的,屬於侵犯他人財產權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

2樓:彷徨憶滴雨

侵占 被定罪的可能性不大 涉案金額不高……

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看犯罪金額是否達到盜竊罪的標準(一般是5000元)。還有,自首的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4樓:正氣長春

根據你的表述,a的行為構成侵占,但構不成犯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案中,a為麵包公司送麵粉,途中就對該麵粉有保管的職責,如果將車上留下幾袋子麵粉歸自己所有,其行為就涉嫌涉嫌侵占。

侵占只有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侵占罪。

侵占數額達不到5000元以上,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侵占處罰的規定。違反只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不能追究治安行政責任。

侵占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5樓:戚廣利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侵占罪與盜竊罪都屬於侵犯財產罪,但是,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是很多的,表現在:

(1)犯罪物件不同。侵占罪的物件僅限於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而盜竊罪的物件僅限於他人持有的動產,相對於行為人而言,若遺忘物遺落於他有權控制的範圍內,或者由其發現了埋藏物,則遺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為盜竊的物件。

(2)客觀方面不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對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奪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盜竊罪是以竊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②侵占罪必須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盜竊罪不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必要。③侵占行為只能表現為不作為;盜竊行為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④侵占罪的構成要求數額較大;盜竊罪的成立除要求數額較大外,如果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3)故意的內容不同。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盜竊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剝奪財物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的意圖,也包括為一時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權之意圖,或為毀棄、隱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處分權之意圖。

6樓:哈安旅鴻德

區分盜竊罪

與侵占罪

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

犯罪物件的財物

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

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被

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

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占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

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再如,掛在他人

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占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

回到原處

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占有。

④即使原

佔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

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計程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占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

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占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

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

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占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於上位者(店主),而不屬於下位者(店員)。

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占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於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

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處分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占罪或者

職務侵占罪。

7樓:好心情站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與侵占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後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後者的物件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其中犯罪物件方面的差異應是區分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關鍵的因素;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乙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8樓:手機使用者

主要區別是財產是否在失主的控管情況之中。財產在脫離主人後被他人非法占有是侵占,財物在主人控管下而被非法,秘密占有是盜竊。

9樓:松心弦津

侵占罪是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盜竊罪是非法手段。

10樓:先驅計畫

盜竊罪魚侵占罪的區別在於:最根本的區別是盜竊罪是將別人占有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而侵占罪是以非法所有的目的將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變為歸自己所有。1、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

盜竊罪的行為人是在沒有占有公私財物之前就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侵占罪的行為人是在持有公私財物之後才產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2、犯罪物件不盡相同。盜竊罪的物件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侵占罪是行為人也已持有的公私財物,該公私財物已在行為人控制之下。

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行為,行為人採取自以為不會被財務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持有人等發覺的方法竊取財物;而侵占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占行為,即將自己已經控制的公私財物非法占有

請問這種盜竊罪該怎麼辦,盜竊罪一般都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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