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與侵佔罪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10-17 03:22:14

1樓:何曉鋒律師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2、性質上:不當得利屬於民事責任;侵佔罪屬於刑事責任;

3、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其特徵為: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4、侵佔罪有嚴格的犯罪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5、特殊情況下不當得利也可以演變成侵佔罪。

2樓:等你的我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源自羅馬法,是民法中一個重要內容,構成不當得利有四個要件:

必須一方獲得利益。

必須他方受到損失。必須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必須受益沒有合法依據。

《刑法》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不當得利在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有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獲利的一方的行為不是非法的,但獲得的利益卻沒有前提,就如我充**費充到你的手機上去了,你是不當得利,但這並不是你的過錯。侵佔則有所不同,其獲利的方式一般來說是主動的。

構成不當得利有四個要件:1、必須一方獲得利益;2、必須他方受到損失;3、必須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4、必須受益沒有合法依據。

第二、侵佔在我國《刑法》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屬於自訴案件,由此看出,侵佔罪的物件是特殊性質的財物,重要的一點其佔有方式為非法佔有。

第三、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並非“數額”,而是要看案件是否符合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四、侵佔罪中的保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同樣不能成為不當得利的物件,他們都屬於特定人。

最後,個人認為不當得利在行為人拒不交出或返還的情形下能轉為侵佔罪,無疑混淆了侵佔罪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各自指向的特定物件,使刑法不當地侵入到民法所調整的領域。

希望採納。謝謝

4樓:翻雲覆雨

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希望採納!!謝謝!

5樓:雲真子

侵佔罪、職務侵佔罪和不當得利罪的區別在於犯罪的主觀方面。侵佔罪、職務侵佔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又故意,有主動的積極犯罪因素;而不當得利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不履行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屬於被動故意的消極行為。

6樓:海上風電踐行者

你好,前者是民事責任,後者為刑事責任

有些情況下如果不當得利不予返還也會構成侵佔罪。

希望能幫到你!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當得利和侵佔你可以理解為一個意思,只不過不當得利是民事責任,侵佔是刑事責任,當對方的不當得利拒絕歸還時,數額較小的,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數額較大的,對方就構成侵佔罪,是要被判刑的。不當得利和侵佔,是一種行為的兩個狀態,要從不當得利上升為侵佔,要滿足幾個條件,一,數額比較大,二,對方拒絕歸還。其實一般的不當得利人都會拒絕歸還,這點界定不是那麼明顯。

8樓:匿名使用者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不當得利罪,不當得利屬於民事責任,只有在數額較大拒不返還是才構成犯罪,但構成的是侵佔罪。

侵佔罪、職務侵佔罪的主要區別是侵害的主體不同,侵佔罪侵害的是個體,職務侵佔罪侵害的是單位。

9樓:匿名使用者

侵佔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合法佔有的財產據為己有,並且拒不返還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司(不能是國有公司)的財產據為己有的行為。類似於**罪,只是身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公司的成員。

不當得利不構成犯罪,只是民法上規定的一種債。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得利,而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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