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改名字,正當理由是什麼,去派出所改名需要什麼理由?

時間 2021-10-15 14:04:23

1樓:小肥肥

正當理由是:重名了,最好寫跟親戚重名,這樣才能通過審批。

或者要求村委會出具更改姓名的原因證明,只要理由符合規定,派出所不給改可到上級公安機關投訴。

流程: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擴充套件資料:

改名字的特別提醒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籤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2樓:戚廣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3樓:月蝕

同名過多,名字受到侮辱取笑。

4樓:星空定格微笑

可以說是因為登記戶口時打錯了名

5樓:

請問改名字需要哪些理由?

去派出所改名需要什麼理由?

6樓:匿名使用者

改名的正當理由如下:

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

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

有特殊情況的(也需說明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從法理和原則上說,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請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和理由,公安部門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7樓:誒等會不行

改名字的理由:

(1)姓名中帶有生僻字

雖然生僻字取名是現在不提倡的一種起名方式,但是因為名字中含有生僻字帶來的不利影響而要求改名的也有很多。目前公安部門的字型檔是最完善的,生僻字能打出來,但在其他部門的電腦上,卻只能以拼音或者「」來代替。

因為生僻字電腦打不出來,必然也在生活與工作中給你的人際交往和溝通會帶來許多的麻煩,也會給人際交往帶來影響,嚴重時會影響個人成功運。這樣的情況就會很想要改名了,所以名字中有生僻字也成為了改名申請的最佳理由。

(2)名字讀起來讓人產生岐義

姓名中因為有諧音,便很容易讓人產生岐義,並引起人們的嘲弄或者尷尬的情景出顯,同時成為人們開玩笑的談資,產生某種滑稽的效果。在所有申請改名的理由當中,諧音產生岐義的情況也是最多的,這種情況也是屬於申請改名字最好的理由。

(3)重名

在同乙個單位或同乙個班級裡有重名在同乙個單位或同乙個班級裡,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在少數。重名太多的情況下就應該改名。重名也必定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這也是改名字的正當理由。

(4)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現在年輕人基本上不按族譜來取名,免不了會發生和祖上重名的現象」。現在也有不少申請者,名字和祖輩上的人的名字重名。民警說,申請者只有了正當申請改名的理由,民警經過核實清楚後,一般也會幫對方辦理。

(5)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

民警說,夫妻離婚後需要給孩子改名的也不少,思明轄區有一對夫妻離婚後,法院判決各自撫養乙個孩子。母親便帶著兒子去改名,這樣的情況一定要經過孩子的生父同意後才能通過。

(6)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要求改名的也出現有這種情況:**曾經收到過幾位出家人的改名申請,對方要求用法號來代替俗家姓名。

(7)有特殊情況的

其它特殊需要改名的情況,比如對於入贅、過繼或被人收養而要求變更改姓名的,只要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機關也會准予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正當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文字等;

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變更收養關係的;

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

8樓:百度使用者

我04年上大學時改過 供參考!

過程:拿戶口簿去派出所

直接讓改,改了會在改的字上蓋派出所的公章,完事帶派出所的證明還得到縣(區或市)公安局去改電腦庫里的名字,這個我改了乙個字收了1塊的手續費(我辦時)!

有的地方可能會讓你寫申請或要理由什麼的,純屬刁難,不過沒關係,參考下面:

理由: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寓意不好或者諧音不好,讀起來有歧義,極大影響個人生活工作;

3.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

4.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5.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6.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

7.在同乙個單位或同乙個班級裡有重名的;

8.有特殊情況的。

而從法理和原則上說,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請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和理由,公安部門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因為到部隊都15年了,檔案跟戶口本上名字不一致。

我的現用名叫駱雷,一直很想改名字,去過兩次派出所,民警說改名字得有正當理由,改名字的問題讓我很煩惱

10樓:偶秀穎

這個名字不好。倒霉。送點小禮物。請吃飯。解決

請問戶口遷移是不是必須要有正當理由啊?

11樓:匿名使用者

戶口遷移不一定要有正當理由,但必須符合當地的戶口准入條件。

因為每個城市都有乙個容量問題,不能容納太多的常住人口,因此各地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戶口准入條件。

你可到你想遷入地區的戶籍管理機關諮詢一下當地的戶口准入條件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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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的,改名字需要當事人攜帶戶口本 身份證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成年人只能改一次名字 未成年人改名字,需要父母雙方同意並簽字 如果修改過了,就不能再改了。二,請看相關的規定 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 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