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合夥企業法定退火的情形

時間 2021-10-15 06:03:51

1樓:五阿哥金牛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也就是說,在合夥經營中,只要發生上述各類情況,都可以構成法定退夥。

一、關於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合夥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之後,其法律人格已經消失,合夥人的身份也就隨之消失;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死亡發生於登出登記時,這類合夥人自登出登記時起也法定喪失合夥人身份。

二、關於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該合夥人就失去了作為合夥人必要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實現其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義務,合夥人的資格也就無從談起。

三、關於喪失償債能力。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個人喪失償付債務能力時,也可以導致合夥人身份喪失的情形。合夥人如果不再具備償付債務的能力,其權利能力就不完全,那麼他在合夥企業中所應承擔的義務就無法落實,合夥人的資格自然就無法保留。

四、關於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是合夥人權利義務的基礎,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一切權利,包括決策權、經營權、投票權、分配權等都是因其財產份額而發生的權利,如果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執行原因,合夥人實際不能繼續履行其出資義務,與此對應的權利也應因之而喪失,所以合夥人實際上也就退夥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關於通知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夥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個條件:

①必須是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②必須是合夥人的退夥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③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法定退夥,是指合夥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夥。

法定退夥分為當然退夥和除名兩類。關於當然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當然退夥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關於除名,《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企業退夥有三種方法:一、有人要退出,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指他的股份);二、如果本企業股東無人購買,其他人有購買權;三、如果都沒有人承購,那企業只能清算。

求助律師,我與合夥人一起開了一家公司,我佔20%股份,如今我想退火?怎麼辦?走什麼程式?

4樓:要糊二五八

根據你的提問以及後面的追問,提供以下思路供你選擇:

其一,轉讓你在合夥企業中的份額。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退夥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也就是說經過其他三位合夥人同意後,方可將你的份額進行轉讓;從另一方面講如果有一人不同意則不能轉讓。

這個主要是由合夥企業性質決定的。

其二,如果你們的合夥企業約定有合夥期限或者約定有關退夥規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也是可以實現退夥的。約定經營期限屆滿或者符合約定退夥事由均可退夥;

其三,我想他不讓你退夥的原因是希望多乙個責任人。因為合夥企業性質決定了即使由40%股東承包經營,如果發生債務時你們也是要承擔責任的,而且是連帶責任。即使簽訂承包協議裡面約定了是由40%的股東承擔責任,這也只對你們合夥人有效,因此,建議你最好是退夥或者與其他合夥人協商將份額轉讓給其他合夥人;

第四,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准予退火。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當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時可以退夥。其實你的情況屬於第三種,你不同意40%的股東繼續籤承包協議,就屬於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如果對方繼續拒絕退夥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退夥,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援的。

最後,建議你陳述裡面的利害關係與其他合夥人先協商解決,能協商解決的最好協商解決,實在不行也只好起訴。

望採納!!!

5樓:天空我逍遙

我感覺這個問題很好解決,現在40%股份的股東在合同到期的前提下仍要繼續簽訂承包協議,你個人有異議,可以提請召開股東會議。在股東會議上,提出自己退股的要求,具體你的股份由誰接手,可以由除你之外的股東買下,最好由另外兩個20%股份的股東之一或者共同買下,以利於股權利益。將股東會議決議進行法律公正後,即可。

6樓:東方底情

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的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四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簡言之,就是必須先結算,再按照協議退還並讓出份額,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合夥企業法中合夥企業合夥人當然退夥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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