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轉讓,不通知房東,可以的嗎,店面轉讓,房東不同意轉讓怎麼辦?

時間 2021-10-14 22:38:41

1樓:長沙業之峰裝飾

你們但是合同書上已經寫明瞭,那就是可以轉讓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明白起碼的一點,不同業主來轉租房或者鋪面等於你當了“二房東”。在法律面前你違背出租屋基本守則。等於給別人抓小辮子的機會。

想象一下押金和租金怎麼來交接?誰來保障你下一位租客的權力?

現在你要化被動為主動,雖然你沒有提到怎麼樣來辦,估計你會馬上來問,所以我乾脆點一起說了算了。

首先確保你的合同上面寫明的租期以及增長租金的問題,接下來找到當地的街道辦詢問合同上面的,轉讓權和轉讓費是否可以以此為依據迫使業主履行合同。(其實這個沒必要的,但是是為以後做個鋪墊)

接下來找個租客,與他談好條件,切忌不能收他的定金或者誠意金,並且跟他說明現狀。

最後叫業主見面,必要時通知街道辦或者警察局。

在合同上體現的轉讓權和轉讓費是有效率的,並且在合同租期內,業主有義務履行合同,耍賴的業主必須要強制性來解決,必要時候可以通知黑道的朋友,本來你就是有理的,根本不用怕他。他要是在合同期內說漲你租金的話,你錄音下來可以直接告他!

最後奉勸樓主,破壞法律的事不要去做,首先要保證到自己合法,其次在自己有理的情況下對這種人不要太給他臉了,該硬的時候就該硬~現在的你是佔有百分之九九的道理就差那百分之一的勇氣了。

3樓:精彩百曉生

房東不同意,是不可以轉租的。

依我國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租賃房屋未說明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情況下,房東和房客均有權隨時解除租賃。

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租客轉租房屋必須經過房東同意,未經房東同意而擅自轉租的,房東有權解除合同。對給第三方租客造成的損失,由轉租者承擔。

4樓:雋智楊姬

“在合同期間,如需轉讓,需房東同意”,你租的店面還沒有到期,房東又不同意,你當然不能轉讓了。“在同等條件下,我方有優先承租權”,那麼合同到期後,如果有人開出與你一樣的條件要租這套房子,你可以再次租賃,而且房東應該優先選擇你;房東不同意的話,你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上是不可能不通過房東的,因為房東平時要是交物業費、水電費等,到時會到店裡看,穿幫了。。。而其轉讓可能會涉及房產證的。。。

6樓:欲取之必與之

應該通知的,法律有規定了的

7樓:liyanli可可

我生意不好,要轉租我跟房東說一下他不同意說要收回使用全,他收回轉租給別人掙錢。

8樓:鋪專家鋪姐

不通知房東肯定不行,你好歹知會一下房東,給他說一下

9樓:小可愛彡

應該是可以的,通過法律渠道唄,畢竟店面是人家的嘛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不可以的,房東有權知道自己的店鋪轉讓個誰,雖然合同中有寫明有轉讓權,但房東同時擁有決定權,比較店面是在房東名下。我們平臺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糾紛通常會問清楚,和房東進行溝通,在籤合同是或者看店時普遍會通知房東在場,以免三方產生糾紛。

店面轉讓,房東不同意轉讓怎麼辦?

11樓:金果

合同上有註明轉讓需要房東同意的,房東不同意是沒有辦法的,只能按照合同規定履約,如果強行轉讓,房東是有權解約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的收益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支付租金的期限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租金的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租賃物的權利瑕疵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所有權變動後的合同效力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的滅失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權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物的返還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12樓:啊沐沐的憂傷

店面轉讓,房東不同意轉讓糾紛處理:

1、首先是要根據當初合同擬定的條款進行協商,雙方必須遵守租賃合約內容;

2、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3、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3樓:鋪專家鋪姐

如果你實在不想開這個店面了,那就只能走一些極端的路,就是瞞著房東偷偷轉了,到時候說這是我家親戚幫忙經營著呢,就可以了

14樓:渠秋止陽澤

你看看合同上有沒有在什麼情況下轉讓不需要經過房東或是在什麼情況下轉讓房東可以拒絕。

15樓:柔乾顓孫紫安

不影響租賃關係的租賃權可以轉讓。

從目前的現狀看,門面一般應該可以轉租的。租賃合同中應該有這方面的內容。

16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房東不厚道了,你得與他好好談談了,畢竟這個錢來得也不容易,要低調點,打下悲情牌!

店面轉讓,房東不同意怎麼辦

17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合同上有註明轉讓需要房東同意的,房東不同意是沒有辦法的,只能按照合同規定履約,如果強行轉讓,房東是有權解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租賃合同租賃雙方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18樓:李鎮男

房東不同意轉租的,其有權主張解除該轉租合同。

承租人需要轉租租賃物的,應當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同意情況下承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轉租合同有效;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有權主張解除承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轉租合同,無須對原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9樓:戚廣利

這個屬於你的失誤,合同書上明確約定房子租賃轉讓必須經過房東同意,你沒有先問房東就先收取了轉讓費的定金,這不是明擺著的玄乎事情嗎?本來租房做生意就是考察失誤,現在又倉促收取定金,如果不能租給對方,約定支付雙倍定金。這樣裡外裡損失大了。

這個問題沒有好辦法解決:房東的工作肯定在做不下來,房東還想看熱鬧或者收取你的違約金。只能找新轉讓方協商,及時把收取的定金退回,力爭不收雙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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