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原房東簽字的轉讓合同有效嗎

時間 2021-06-11 15:23:08

1樓:金果

雖然轉讓合同上沒有房東的簽字,但如果房東知道原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你且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房東同意原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你。因此,你和原承租人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

至於房租,應該按照你和原承租人簽訂的合同執行。房東是沒有權利提高房租的,更不能擅自收回房屋(除非房東給予原承租人的租期已經屆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的收益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支付租金的期限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租憑物的保管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租賃物的改善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一、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您與轉租人的合同未經出租人簽字確認,應當視為未獲得房東之同意,因此您無權依據轉租合同向房東要求享有原轉租人享有的租賃合同權利。而轉租人與房東的租賃合同及與承租人的轉租合同均對轉租人具有約束力,故轉租人可能分別構成對房東與承租人的違約。

如果是以上情況,處理的方式有兩種。

①向轉租人基於轉租合同主張應有的權利;

②房東解除與轉租人的合同後,與房東簽訂新的租賃合同二、 合同的成立系基於邀約和承諾的完成,如果房東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對轉租行為予以承諾同意,則轉租合同有效。默示的行為一般是指接受承租人完全依照轉租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向其履行原合同義務等。

如果是上述情況則可以依照轉租合同和原租賃合同向房東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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