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解家庭財產糾紛

時間 2021-10-14 21:02:42

1樓:重慶鼎屺律師事務所

財產的歸屬和分割與財產的性質有關。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

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

1. 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的、合法的意願。

2. 男女平等原則。

3.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 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 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具體的怎麼分割,雙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來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按血緣、姻緣關係另組建家庭並對原家庭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由此而產生的糾紛就是分家析產糾紛。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家庭關係包括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及其他成員之間的關係,如:有扶養關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等。但是,由於每個家庭成員構成不同,家庭共有財產的狀況也不相同,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首先查清家庭財產中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共有財產,誰和誰共有。

然後,才能做分家析產的調解工作。  所謂共有財產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可分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家庭共有屬於共同共有。

家庭共有財產包括家庭成員的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生產資料以及家庭合夥經營的財物、未分配的遺產等。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不是共有財產,如軍人轉業費、復員費、退伍費、傷、殘、死的撫卹費以及贈送給個人的物品和家庭成員有約定屬於個人的財物等。  調委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按照我國憲法、婚姻法、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時,只能分割家庭成員間共有的那部分財產,不能對屬於家庭成員個人的財產進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等地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劃分共有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

  3.分家析產優先照顧鰥寡孤獨人、喪失勞動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並落實贍養、撫養費用,安排好他們的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

對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損害物的經濟價值。共有財產是可分物在分割後無損於物的使用價值的,可以進行實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願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對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如共有人都不願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價**由共有人分割價金。  5.

沒有分配的遺產,只能屬於有繼承權的人共有,沒有繼承權的家庭成員,不是未分配遺產的共有人,原則上不能分得遺產。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同意分給其他家庭成員,才可以作為共有財產參加分割。  6.

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在進行分家析產時,應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規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穫物仍屬家庭共有財產,可以分割。  7.

對原屬家庭成員共同經營的生產資料,雖然是可分物,但應本著有利於生產和生產的原則,實行按份共有的辦法,共有人中有願意取得的,可對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共有人都不願取得的可作價**,分割價金。  8.共有人對家庭的貸款、欠款也有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分割共有財產時,也要分攤貸、欠款。

鰥寡孤獨人、喪失勞動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負擔償還貸、欠款的義務。  分家析產糾紛直接涉及每個家庭成員的切身利益,不易調解,調委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首先應深入調查,訪問每個家庭成員,弄清他們各自的想法、意見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數。

第二,召開全體家庭成員會,確定那些是家庭的共有財產,那些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加分割,對不可分物做出分割的具體意見。第三,提出分家析產的具體方案,逐一徵求家庭成員的意見,合理的採納,不合法的,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四,擬制分家協議書。

在工作過程中調委會要注意事態發展,發現激化苗頭,要停止分家析產,立即採取緩和矛盾措施。調委會調解不成功時,告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樓:小小正能量

如何處理家庭財產糾紛?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援。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預設。

4樓: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建議先協商,家庭成員內部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到法院起訴。

5樓:七台河李陽平

依照法律、依照習俗、依照慣例、依照公序公德,本著公平、合情、合理原則,通過明法析理、情感交融、法規調整等途徑與方式,促使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達成意合,使糾紛有效化解。

6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調解家庭糾紛,首先給你幾點建議,1,了解糾紛的原因,2,與當事人雙方進行溝通,知道當事人雙方想要提出怎樣的意見。3,在不違背法律的情形下,用最接近百姓生活的的方式解決糾紛。作為調解員,不應該有偏向,本著公正的態度進行調節。

以期待和平解決問題。

7樓:天蟾如月

必須具體說明是何種家庭財產、屬於什麼性質的調解(遺產、離婚、個人財產分割等)才能針對性答覆你。籠統地說篇幅就太大了,建議查閱民法等相關檔案。

8樓:匿名使用者

少點自己的貪念,畢竟能爭財產的都是有親人關係的,所以多為對方考慮考慮。雖然錢財少了,但自己一身坦蕩,又保留了親人感情,這樣自己不是可以活得更快樂?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來說家庭糾紛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產、繼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親戚朋友協商解決,不行再找居委會、村委會調解,最後是去法院起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誰買的歸誰,存款誰掙的歸誰,共同財產是平分的!

11樓:shine戚七七

1、讓雙方當事人進行交流、溝通。

2、對雙方當事人加以引導勸解,循循善誘的引導,以法教人、以理通人、以情感人。

3、憑藉豐富的專業知識,對雙方耐心調解。

12樓:五哥回答

以和為貴,從情理上結合法律處分財產。

13樓: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家庭關係包括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及其他成員之間的關係,如:有扶養關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等。

但是,由於每個家庭成員構成不同,家庭共有財產的狀況也不相同,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首先查清家庭財產中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共有財產,誰和誰共有。然後,才能做分家析產的調解工作。

14樓:匿名使用者

清官難斷家務事啊,有個明白的也不至於。

15樓:愛穿拖鞋

首先看你調解成不成,調解不成功的,則訴訟繼續進行。

法院調解具有結束訴訟程式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上訴。

法院調解其實就是終審,當事人喪失了上訴權,即使有爭議,也不能提起上訴。

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當事人反悔。但是已經生效的,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唯一的途徑只能是提起再審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依法調解

根據各方要求盡量達成一致

17樓:春山二哥

講家庭親情,在此基礎上一切好調解。

18樓:互動不

找當地司法所或村調解委員會。

19樓:商標註冊服務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援。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預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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