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對不願到新廠地去的員工要怎麼辦

時間 2021-10-14 20:36:21

1樓:兔丞飛

勞動者可與單位協商並選擇:

一是考慮是否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如果同意,勞動者可繼續履行作出變更後的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協商的勞動合同內容,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然後選擇離開用人單位。

當然,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自行辭職,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

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未明確約定工作地址僅限目前工作地址的情況下,且企業搬遷到本地併發放交通補助,工作地址變動屬於合理範疇,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搬遷安排,自行辭職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若企業在不同城市內的搬遷,一般應被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不能履行”。企業從本市搬到外省市的,作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員工不願意去,那就是雙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法達成一致,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員工願意去,那就是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員工一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用人單位遷址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的角度來看無法履行,就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如果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時的搬遷就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需變更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部指出: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故你公司地址確實發生了重大的,導致了員工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則公司應該徵求每位員工的意見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

補償標準為根據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有些單位發生搬遷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有關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2樓:

服從用人單位安排。

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未明確約定工作地址僅限目前工作地址的情況下,且企業搬遷到本地併發放交通補助,工作地址變動屬於合理範疇,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搬遷安排,自行辭職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若企業在不同城市內的搬遷,一般應被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不能履行”。企業從本市搬到外省市的,作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員工不願意去,那就是雙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法達成一致,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員工願意去,那就是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員工一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用人單位遷址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的角度來看無法履行,就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如果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時的搬遷就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需變更勞動合同。

此外,在判斷的過程中,還需結合勞動合同中是否對履行地進行了明確約定。如果用人單位變更辦公地點的情形能夠被認定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那麼無論是工作地點、勞動條件還是工作福利等,都可能會與原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發生變化。

至此,勞動者可與單位協商並選擇:

一是考慮是否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如果同意,勞動者可繼續履行作出變更後的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協商的勞動合同內容,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然後選擇離開用人單位。

當然,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自行辭職,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廠搬遷,去與不去完全由員工自願的。如果不願去,可以按正常手續結清工資離職。因為員工在公司已夠成事實的僱用關係。等同於簽定了勞動合同。工廠無任何理由阻難員工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有規定搬廠去不去員工可以自己選,不去要馬上結清工資,工資條和工卡還有飯卡可以拿來證明你是那個廠的員工

5樓:匿名使用者

對不願去的員工,讓他們寫下離職原因後,給予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就行。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溝通,當然勞動法事這樣規定的,想要留住老員工,首先要知道他們的理由是什麼?如果特殊的情況那可以選擇,還有他們長期在你的公司你要讓他們看都前景,如果前景渺茫的話,我想誰也不會選擇的。還有就是未來,他們在你們公司快樂嗎?

其實作為年輕人是最喜歡闖的人,誰都願意看看其它德方的環境。

7樓:笑

如果工廠是搬往異地,則屬於《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得到到“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但最多不超過12月”的經濟補償。

8樓:波羅密

首先儘可能做好思想教育,儘可能進行溝通。

去與不去完全由員工自願,對實在不願去的員工,可以按《勞動法》規定:工廠搬遷,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得到,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按正常手續結清工資離職。

9樓:張大大

請問你們廠子從**搬到**去了?

勞動法有沒有歸定工廠搬遷員工不願意跟去新廠工司需不需要給員工進行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勞動合同繼續履**形的,本人不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此後的實際履行當中工作地點也得以常態化固定。企業搬遷,屬於企業戰略性、長期性的經營或辦公場所的重大長期變更,勢必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造成重大影響,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發生實質性變更。

企業搬遷的事實,在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一般而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以保護勞動者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時不受到不利影響。但是,協商一致變更的原則,並不完全適用於勞動者工作地點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所有情形,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在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跨越協商一致的形式原則,企業搬遷系因客觀迫切需要無需徵得員工實質上同意,司法實踐中亦對協商一致原則做限制性解釋與適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各地司法實踐,企業搬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隨遷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合同,享有經濟補償金。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3〕3號

二、指導企業理順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三)關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註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深圳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23年4月印發)

85、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援。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直接的規定條款。可以以企業遇重大變遷、調整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然後獲得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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