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休息期,單位既停發工資也不安排工作崗位,怎麼處理

時間 2021-10-14 20:05:20

1樓:崑崙

你現在的情況不要想太多,建議你分兩步走:

1、先去鑑定傷殘等級,你一般是九級傷殘;

2、等公司的答覆;

3、等你的鑑定結果來了後,你去找公司一趟,和他們協商一下,如果不肯,你就去仲裁委員會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願早日**!

2樓:

自已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該怎麼辦全套辦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鑑定,最後按傷殘等級確定補償。

如果你想解除勞動關係,再看一下用人單位所在省的《某省工傷保險條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肯定在這裡面有相關規定。

工傷認定是關鍵,工傷得到了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

傷殘等級可以根據診斷結論對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自己做個初步判斷,最終以勞動部門認可的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結論為準。

3樓:韓全啟律師

1、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是不變的。

2、可以向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3、僅供參考!

工傷期間我在家休息單位該如何發工資

4樓:華律網

如果員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是要負責的,需要進行工傷認定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程度。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也需要發放。工傷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按規定比例計算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完畢。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5樓:等等等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實踐中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視不同情況來定:

1、工傷不是很嚴重,只有幾天。

如果工傷是這種情況,工傷醫療費用需要醫院開證明,然後拿到企業的相關部門報銷,同意後100%的報銷。同時,這期間的伙食費是以該企業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補償。當然這期間的請假不能計入曠工。

6樓:匿名使用者

1.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原工資標準給工傷職工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4.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7樓:六和尚

按照原工資福利待遇發放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期間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8樓:華律網

如果員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是要負責的,需要進行工傷認定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程度。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也需要發放。工傷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按規定比例計算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完畢。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9樓:平皋夜雨

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然後申請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由用人單位按所在省市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到人社局投訴。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2樓:

直接要求勞動仲裁,或者向監察大隊舉報。

根據《工傷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所以,不要害怕,工資是應當的利益,他如果不發,那就讓比他拳頭大的機構逼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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