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稅務登記證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時間 2021-09-16 05:57:01

1樓:秦延醫生

《稅收徵管法》60條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90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帳簿、憑證管理的法律責任

《稅收徵管法》 第60條 、61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 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徵管法62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並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一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稅

四、違反發票管理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行為:

1、未按規定印製發票:

(1)未經省國家稅務局批准,而私自印製發票;

(2)偽造、私刻發票監製章,偽造、變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3)印製發票的企業未按《發票印製通知書》印製發票,轉借、轉讓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4)印製發票的企業未按規定保管發票成品、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監製章,以及未按規定銷燬廢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單位私自印製發票;

(6)未按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製定印製發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規定印製發票的行為。

2、未按規定購領發票:

(1)向國家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機關委託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發票;

(2)私售、倒買倒***;

(3)販賣、窩藏假髮票;

(4)借用他人發票;

(5)盜取(用)發票;

(6)私自向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准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發票;

(7)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3、未按規定填開發票:

(1)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內容不一致;

(2)填寫專案不齊全;

(3)塗改、偽造、變造發票;

(4)轉借、轉讓、****;

(5)未經批准拆本使用發票;

(6)虛構經濟業務活動,虛填發票;

(7)填開票物不符發票;

(8)填開作廢發票;

(9)未經批准,跨縣(市)填開發票;

(10)以其他票據或白條代替發票填開;

(11)擴大專用發票填開範圍;

(12)未按規定填報《發票購領用存申報表》;

(13)未按規定設定發票購領用存登記簿;

(14)其他未按規定填開發票的行為。

4、未按規定取得發票:

(1)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2)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3)專用發票只取得記帳聯或只取得抵扣聯的;

(4)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款;

(5)擅自填開發票入帳;

(6)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5、未按規定保管發票:

(1)丟失發票;

(2)損(撕)毀發票;

(3)丟失或擅自銷燬發票存根聯;

(4)未按規定繳銷發票;

(5)印製發票的企業丟失發票或發票監製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等;

(6)未按規定建立發票管理制度;

(7)未按國家稅務機關規定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8)未按國家稅務機關規定設定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10)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燬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11)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6、未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1)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

(2)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

(3)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

(4)其他未按規定接受國家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三)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私自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國家稅務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銷燬,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國家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外,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依法查處。

(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1、虛********的(虛開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行為之一的。下同);

2、偽造或**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非法**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5、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7、非法**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8、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

五、違反稅款繳納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欠稅及其處罰

《稅收徵管法》 第65、68、69 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不繳或少繳,或扣繳稅款的處罰

《稅收徵管法》 第37、38條規定,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偷稅及其處罰

《稅收徵管法》 第63條、64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四)騙稅及其處罰

《稅收徵管法》第66條規定,騙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騙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下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並處以所騙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除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外,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

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外,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數額較小,未構成犯罪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以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五)抗稅及其處罰

《稅收徵管法》第67條規定,抗稅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機關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金。

六、拒絕接受稅務檢查和執行稅務決定的法律責任

《稅收徵管法》第70條、72條 、73條,《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9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2、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3、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燬有關資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徵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91條、95條規定, 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稅務**的法律責任

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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