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傢俬營企業上班半個月了,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辦理五險一金,我自動離職,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時間 2021-09-15 04:32:39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依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如果該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勞動監察一般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的勞動局)內,勞動監察投訴不收費;

2、投訴時,需要你攜帶本人身份證,如果有與這家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可以一起帶著,比如工作牌、工作證、勞動合同等;沒有證據也一樣投訴;

3、到勞動監察投訴時,在那寫一份投訴申請即可,勞動監察有**;

4、一般勞動監察在60天內處理完畢。當然能否處理,也要看你當地勞動監察的執法力度。

5、其餘不懂的,可以看《勞動監察條例》

2樓:

不籤勞動和合同的,相當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的工作補償!成立事實的勞動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係以事實為準,就算沒有簽訂合同,也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就此,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時,你可以主張權利。比如工資、社會保險、經濟補償、經濟賠償、休假等等。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功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現在就可以告了,到當地的勞動監察或仲裁。

私營企業老闆跟員工沒有籤勞動合同,老闆拖欠員工幾個月工資不發該怎麼辦?

4樓:

私營企業老闆跟員工沒有籤勞動合同,老闆拖欠員工幾個月工資不發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勞動監察部門在查處後會要求老闆支付工資並給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辦公地址一般在勞動局。

勞動仲裁最難的是舉證,因此你應該注意收集證據,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過,比如胸牌、工資條、工作服、你簽過字的公司檔案等等,當然也可以採用非常手段收集證據,例如**錄音等。

如果證據收集到了,你可以申請到的賠償有:

1.拖欠你的工資。

2.因拖欠你工資需支付的所欠工資25%的賠償金。

3.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不滿半年支付一個月,不滿一年支付兩個月。

4.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5.未繳納的社保。

關鍵是收集證據,勞動糾紛證據是難點

6樓:踐諾

能證明工作關係事實的情況就等同於合同實施,可要求給予工資補償,不予發放工資您去工商和勞保部門舉報投訴,這樣的老闆也肯定有違法違規之處,逮到他的小辮子您就有了談判的資本了,別輕易拿出來。保護好自己是前提,其他的辦法很多,別擔心。以後找工作就要注意了。

在長春,用人單位沒交五險一金沒簽勞動合同,員工未跟公司打招呼自動離職,公司該怎麼辦

7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那麼勞動者出現自動離職的,公司可以不結算工資。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起訴勞動者。

8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都沒有交五險一金,同時也非公司編內人員,這樣的情況你拿他沒辦法!

9樓:

不怎麼辦。停發工資就是了

已簽了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後會有什麼後果?

10樓:華律網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11樓:等待戈多

如果不辦理離職手續就離開單位,就沒有補償,也沒有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這種離職方式,一般情況你面試的其他公司是查不出來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12樓:之何勿思

這種方式離職,一般情況另外公司是查不出來的,自己的應聘表上最好也不要填寫這個工作記錄。因為不管哪家公司,都會很忌會你這種方式離職的員工。至於那份勞動合同,你走了,自然就不存在了。

沒有對前家公司產生很大的利益影響,公司是不會來追究個人責任的。

健康證如果自己有辦法還是去原公司拿回來,可能大部分公司都需要,要不自己重新辦理。社保方面也沒多大關係,只要原公司把你社保停哪,你在新的公司就可以重新辦理。

不按法律規定提前通知單位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13樓:明瀚企業管理

一、首先要批評你的是,那種做法過於衝動,也叫對自己不負責任。不過事情過去就算哪,自己反省一下在哪些地方做得不對,為什麼和同事與上級關係處得不好。這是很重要的,因為以後面臨的工作崗位如果碰到類似的問題,難道還是一氣之下什麼都不要,自動走人嗎?

這不叫“英雄主義”。

二、這種方式離職,一般情況另外公司是查不出來的,自己的應聘表上最好也不要填寫這個工作記錄。因為不管哪家公司,都會很忌會你這種方式離職的員工。至於那份勞動合同,你走了,自然就不存在哪。

沒有對前家公司產生很大的利益影響,公司是不會來追究個人責任的。

三、健康證如果自己有辦法還是去原公司拿回來,可能大部分公司都需要,要不自己重新辦理。社保方面也沒多大關係,只要原公司把你社保停哪,你在新的公司就可以重新辦理。

補充回答:

1、對你新的工作不會有什麼影響,自己就當作一回教訓與經驗吧

2、勞動合同在你離職後會自動解除

3、不能查出你是因為那種情況離職,只要你自己不說;

4、如果應聘上哪,可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5、以後交五險一金沒有什麼影響,放心好哪;原公司在你離職後,會自動把社保給你停哪,你進入新的公司,如果有社保,繼續辦理就行哪。

14樓: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的情形,按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屬於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五險一金原來的單位也會停辦,健康證可以重新辦理。你要考慮的是後續的事情。

第一,最主要的就是你的檔案是否還存在原單位,存了就最好協商調出,如果單位拒絕辦理,可以到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強制調出。沒存就最好。

第二,應聘新工作時,建議你不要過多談及過去的單位,尤其是他的缺點,任何單位都會反感非議以前公司的員工,即使你有道理。可以平和的解釋離職情況。一般很少會有人深究追查你之前的公司的工作經歷。

如果真的查了,新公司也不會一面之詞就看待你,主要還是看你的工作表現,即使問到你了,你也可以態度平靜的說誰是誰非你也不想多說,公道自在人心,不用解釋具體的糾紛什麼的。因為事情究竟是什麼樣也是說不清楚的,新公司也還是看你的工作表現來判斷你的價值,你說呢。

第三,既然是問心無愧的,就不要多想以前的事情,也不用過於憂心。做人要看將來,加油,希望你選擇一家更好的公司,工作愉快。

如果還有問題請補充提問,我會再來回答。

15樓:德法

勞動合同的簽訂就是為了保護相應的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對於簽訂了勞動合同然後進行自離的,依據法律就是會要求進行相應的賠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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