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健在,但是有個古董在其中兒子手中,怎麼來進行財產分割

時間 2021-09-13 12:55:27

1樓:

1、老人健在可以採取遺囑繼承方式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只要不違法愛給誰都可以。

2、老人過世後如未立遺囑,才採取法定繼承。

《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樓:國廖

折價分配。先大家共有,到時候賣出分款。

老人去世了,繼承人也去世了,其他兒女有繼承權嗎 5

3樓:華律網

去世其子女有沒有繼承權要看具體情況:孫子女作為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於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只能繼承子女的繼承份額。但是,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的程式。

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遺囑裡絲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識表達清晰,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所立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麼該遺囑和子女沒有任何關係。不過為了避免糾紛,最好對老人所立遺囑進行公證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

那麼孫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後,遺產分配進入法定繼承分配程式時可以主張權利。因為說了,在老人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孫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遺囑且未提及分配給孫子女,那屬於老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合法處置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樓:潭元綠

老人去世了乙個,還有乙個,可他的兒,兒媳婦也去世了,繼承人應該是孫子,還是老人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按遺囑處理,即小兒子1~2間,剩餘是大兒子的,女兒無該套房產的繼承權。因為遺囑優先於自然。

女兒不因盡贍養義務而具有推翻遺囑權利,但如女兒生活較為貧困,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出補償。

該贈與遺囑如涉及到對剩下房產分配,應該不僅僅是贈與公證。

6樓:匿名使用者

1、要知道大兒子的兒女是否有繼承權,關鍵看大兒子什麼時候過世的。如果是先於老人過世的,那麼大兒子的子女無法代位繼承其財產,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如果大兒子是後於老人過世的,那麼其子女可以繼承這3-4間房子,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2、大女兒對公證書中提到的財產沒有繼承權,對老人的其他沒有提到的財產有三分之一的繼承權。

3、有遺囑的繼承是高於法定繼承的,既然遺囑中沒有提到大女兒有繼承權,儘管他盡了贍養義務,還是沒有繼承權。

4、贈與公證書中如果有遺囑的內容的,可以當作遺囑使用。

7樓:巨人

1.由大兒子的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才按第二順序繼承.

8樓:黃心明

1、大兒子的子女擁有代位繼承權,可以繼承

2、大女兒對遺囑未提及的遺產有繼承權,份額為1/33、大女兒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可以得到部分遺產(你傻啊,明知道房子已經給了另外2個你還要惹這麻煩,你要真是做好人那做到底算啦,法院即使支援了也不多的)

4、贈與公證書不是遺囑,其證明的內容不是老人希望身後將房產遺贈,而是證明該房產已贈與,已歸小兒子所有(未過戶,無影響)

補充:答案和第二問一樣

9樓:愛答好問

1、大兒子已經去世,大兒子的財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因父母去世,則由其配偶和子女繼承。

2、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大女兒對老人的財產沒有繼承權。

3、因有遺囑繼承(就是老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別人無法干涉)在先,雖老人一直由大女兒贍養也無法改變遺囑繼承的效力。除非有證據能推翻二老做的遺囑。

4、以下效力依次遞減:公證遺囑、書面遺囑、口頭遺囑。所以贈與公證書的效力最高。小兒子的公證書是證據之一,可以使用,有遺囑的效益。

10樓:

1,大兒子先於老人死,按對於這3--4間房子按法定繼承,大兒子的子女繼承其父的那一部分;如果大兒子後於老人死,則大兒子的女子及其大媳婦對這3--4間房子有繼承權

2,如果大兒子先於老人死,該房子女兒有繼承權,但是僅限於這3--4間房子;如果大兒子後於老人死,該房子女兒無繼承權

3,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並不喪失繼承權.

4,贈予公證中那遺囑部分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

老對以上觀點無論是否採納,本人將不負任何責任.

老人名下的房產,不經過其他子女的同意,可以過戶給其中乙個孩子嗎?老人還健在

11樓:雀懷雨前夏

老人名下的房產,不經過其他子女的同意,是否可以過戶給其中乙個孩子。要看該住房是否屬於這位老人單獨所有的合法財產。

如果住房屬於這位老人單獨所有的合法財產,這位老人可以自由處置。可以把這房子過戶給其中一位子女,而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以及授權。

如果住房是這位老人和配偶共有,就需要老人和配偶一起簽字辦理手續,才可以過戶給其中一位子女。

如果老人配偶已經死亡,又沒有辦理繼承死者那一半產權和手續。就需要其他子女和這位老人以及死者父母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後辦理繼承過戶,這種情況,就需要其他子女簽字放棄繼承。

12樓:校愛景兆詞

現房產擁有人同意

2:1,其他子女或者原房產主能證明該房產當初過到現房主名下是違法的,以免給律師賺去**費,因為不管官司輸贏,而且證明現房主違法取得房產是刑事犯罪,可以報警

一般來說,這是不可能做到的。找你律師好好研究一下,可以拿到這裡找人討論一下可能性,如果律師提出方案,你也不要全信老人的房子不管什麼原因已經過道乙個兒子名下,而且幾年過去了,一般情況下不可能要求將房產變回老人名下,除非

13樓:

而名下的房產不經過其他子女的同意,可以過戶給其中乙個孩子嗎?老人還健在嗎?這個是不不經過子女完全可以老人的房子,那就是老人的,你孩子是老人養的,所以說財產孩子也是老人的財產,這個老人說了算

老人給其中乙個兒子立遺囑其他兒子不知道 在法律上有效嗎

14樓:源於因果

有效, 老人立的遺囑不需要其他兒子的同意。

有效遺囑:

1.公證遺囑:經公證的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處理。

對於遺囑的公證,遺囑人必須親自到戶籍所在的公證處申請,而不是委託他人行事。如果由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立遺囑人不能親自前往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他可以要求公證人將公證人送到遺囑人所在的地方。

2.自書遺囑:書的遺囑必須由遺囑人的全文書寫並簽字,表明生產的年份,月份和日期。如果遺囑不需要證人作證,遺囑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有兩名證人,其中一人是證人寫的,表示年,月,日,最後是遺囑人和證人的簽名。

4.錄音遺囑:有兩位以上的證人在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書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本書的意願由立遺囑人編寫並由立遺囑人簽署,表明年,月,日。

代書的遺囑在現場有兩名以上的證人,其中一名代表年,月,日,並由**人,其他證人和遺囑人簽字。錄音形式的遺囑應有兩名以上的證人出庭作證。

立遺囑人可以在危急情況下進行口試。口頭遺囑應有兩名以上的證人出庭作證。在緊急情況解除後,立遺囑人可以使用書面或記錄的**作出遺囑,口頭證明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的證人:

(1)無行為能力的人或能力有限的人;

(2)繼承人和受益人;

(3)與繼承人和受益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15樓:向日葵

能夠證明遺囑系老人真實意願所寫,符合法律要求的,真實有效

其二:遺囑是否有效,主要看其真實性,一般來說,乙個是公證遺囑,即老人通過公證處見證所立公證遺囑,其效力大於其他遺囑;二個是一般需要見證人。

其他子女是否知道,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子女也無權干涉老人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權利。

訂立遺囑需要符合下面五點:

第一,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這裡所說的立遺囑人必須就有訂立遺囑的能力是指民事行為能力,並且遺囑人在立遺囑的時候還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自己的意識和行為都是清醒的。

第二,立遺囑人只能夠處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多見於,立遺囑人由於對於財產歸屬不明確,容易將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誤以為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寫進遺囑立,這種情況下所立遺囑是無效的,所以立遺囑前要區分是一方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第三,遺囑的內容必須遵循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說遺囑人收到脅迫,欺騙等非法手段多訂立的遺囑也是屬於無效遺囑。

第四,遺囑不能夠取消喪失勞動能力而且有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也就是說,遺囑中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而且還沒有生活**的人保留相應的財產繼承份額。

第五,所立遺囑不得違***公共利益以及社會道德,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有的人在生活上不檢點,除了自己的結髮妻子以外,在外面還有其他女人,比如說小三,小四,而在遺囑上留給小三,小四繼承的這部分財產是屬於無效的。

16樓:不服就幹

老人給其中乙個兒子立遺囑其他兒子不知道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只要力遺囑的人是有自主行為能力人就是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擴充套件資料遺囑人的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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