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婚前按揭買的房子,房產證是我弟的名字,但是結婚證是在房產證之後辦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1-09-13 12:45:24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產證及發票的日期都是在結婚證日期之前,那麼就是婚前財產;

婚前的按揭首付肯定是屬於婚前財產,但是婚後每月還款必須有證據證明是你父母還的,而不是他們夫妻倆還的,譬如:每月還款的錢都是從你父母的賬戶上直接轉過去的,銀行是有轉賬資訊的

即便離婚,你弟媳婦最多也只能得到婚後還款錢的總額的50%,但前提她有證據證明她拿出了錢還款

2樓:

個人觀點:房產屬於你弟弟,但弟媳婦有份額在婚後的還貸的部分,事實是作為雙方共同的受贈,除非有證明作為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改名字不可取,因為有共同財產部分。首付屬於個人所有。

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更名導你父母的名下,就沒有問題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按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前一方購置的房產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你說的這種情況房產是你弟弟的和你弟弟的愛人沒關。

5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上有所屬權是個人所有還是夫妻共有,但是結婚多少年以後就是個人所有也應該是夫妻共有了

6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短期的應該可以爭取回來,只要有付款證據,也可以 過戶到你父母名下,就不怕分房了

7樓:創世緣

婚前買的房子,結婚時沒有做財產公證的,結婚後算作家庭共有財產。

房產證領在結婚證之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8樓:g買了否冷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樓:匿名使用者

如無特別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看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了,最好兩個人的都寫,這就是共同財產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樓主!

這種情況房子不屬於共同財產。

你們現在還未登記結婚,但是你男友已付了房子首付及月供,應該屬於你男友的個人財產。即使你們結婚後才拿到真正的房產證,也不屬於共同財產。因為這個房子不是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

婚前老公貸款買的房子,首付也是他付的,現在才辦理房產證,房產證上可以寫我們倆的名字嗎?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5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中規定,如果結婚前不做婚前財產約定或者公證,都按共同財產處理。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並不意味著屬於個人財產。

這樣你所有的問題都清楚了吧!

所以你的問題是領取結婚證,當然你並不想做婚前財產約定而使房產屬於對方吧?

孩子落戶沒有你老公認為的那一說。

1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先領結婚證後辦房產證了.結婚前領的產權證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領結婚證不需要房產證,只需要身份證和戶口本就可以了.與小孩子辦戶口也沒關係.

建議你堅持先領結婚證再辦房產證.或房產證先寫上兩個人的名字(只要你老公簽字認可,房產登記機構可以辦的).

15樓:於彬寧娜

餡領結婚證。其實在付首付的時候就應該些兩個人的名字。我就是

買房子簽了合同,結婚後才拿到房產證算婚前還是婚後財產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買房子簽了合同,結婚後才拿到房產證屬於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婚前買房簽了合同並支付全款,婚後才拿到房產證的,該房子應當屬於婚前財產;

2、婚前買了房子簽了合同,付了首付,婚後取得房產證,但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2023年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房產證上是否有另一方的名字,不影響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若是離婚財產分割,先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房產再按照購房出資比例分割。

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用婚前財產購置的房子款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

17樓:墨汁諾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要區分情況對待:

1、如果婚前簽訂合同並支付全款,婚後才下房產證,只要證上沒有對方名字,絕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簽訂合同買房,婚後**,只要房產證登記的兩人名字,肯定是共同財產;

3、婚前簽訂合同並出首付,馬上結婚共同還貸,房產證只登記一方名字,應該算共同財產。因為首付款相對較少,還款期限較長,算共同財產更為合理。

4、婚前簽訂合同並出首付,婚後還貸主要是買房者父母,房產證只一方名字,應該算婚前個人財產更合理。這種情況必須簽訂書面的贈與協議約定只給子女一方所有,否則視為共同財產。

5、婚前簽訂合同並出首付,婚後共同還貸,但婚前首付款經婚前財產公證的具有法律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判定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法律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18樓:斐秀梅休春

上面幾位哥們都回答錯了,這個房子的合同雖然是婚前籤的,但房產證是婚後

才辦的,從法律上講你這個就是屬於婚後財產,也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子是屬於婚後還是婚前財產取決於你辦房產證的時間,這一點是務須質疑的,至於

你說的婚前財產公證,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購房合同不能證明房子是屬於你的婚前財產,因為這只是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涉及產權,產權證的辦理是必須要夫妻雙方到場的簽字確認的,如果你想要這個房子產權屬於你有兩個辦法,一:男方自動

放棄對該房屋的所有

權,二,房產證辦下來以後再拿結婚證,本人做商品房銷售的,請參考

19樓:牙小孬

按照你所說的 你父母為你買的房 而且你父母幫你還貸 房產證寫的是你的名字 而且是在你們結婚登記之前買的 屬於你個人財產 離婚男方是無法分割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1、是共同財產。

2、房產依然是你們的。但是要看具體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借款的話,這個借款是你們夫妻的共通債務。

想請問一下,我婚前買房子付了首付(簽了購房合同),按揭和房產證還沒下來的情況下領了結婚證。老公說辦

21樓:戊炫

因為是兩個人的名字,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姻出現問題,原則上是平均分割。

房子是結婚前買的,房產證在結婚後辦,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2樓:樂觀的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結婚後,才辦理了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並不是婚後辦理的產權證就是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一、《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一)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四)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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