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可以要求將另一方繼承的尚未分割的遺產作為夫妻共同

時間 2021-09-07 11:21:20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王女士的父親王老先生去世時遺留房產一套給王女士和王老先生再婚妻子張氏。由於張氏一直住在該房中,所以王女士也沒有辦理房產更名手續。2023年1月,王女士與丈夫劉先生因感情不和,雙方欲協議離婚。

在協商分割財產時,劉先生提出其岳父遺留的房產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王女士則認為房產證不在自己名下,而且自己的繼承權已過了訴訟時效,故不同意劉先生的要求。劉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請問題:劉先生可否通過離婚訴訟分割該套房產?

律師答疑

本案中王女士的房產份額系在和劉先生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故在王女士離婚時,該部分房產份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從程式上來說,由於遺產尚未分割,因此劉先生希望通過離婚訴訟分割該房產的想法是不能實現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由此可知,當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時請求分割其中一方繼承的尚未實際分割的遺產時,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因此,劉先生必須首先督促王女士與張氏分割遺產。在取得遺產的分割證明後,劉先生才能通過離婚訴訟解決王女士已繼承房產的二次分割問題。至於王女士所說的其繼承權已過了訴訟時效是站不住腳的。

繼承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是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繼承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開始。在張氏並沒有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情況下,不能認為王女士的繼承權受到了侵害,故不應從王老先生死亡之日計算王女士繼承權的訴訟時效。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法理薈萃

離婚訴訟解決的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問題,涉及其他人利益的,一般需要另行起訴解決。

2樓:酒釀囍丸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離婚時一方所繼承的遺產是否應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請說明理由。

3樓:

這個問題你沒有bai

講清。是這樣的,如du果離婚手續

已經zhi辦好,這dao個時候已經從法律上講內不再是具有夫妻關係 ,所以容也就不能稱得上共同財產了,這個時候一方發生了遺產繼承,另一方無權分割。

但是,如果這個遺產繼承發生在離婚手續辦理前,那麼這個時候雙方還沒終止夫妻關係,這個時候發生的遺產繼承,如果沒有特別指明歸個人繼承,那麼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分割的。

如果你想知道相關的法律條文,可以看婚姻法與繼承法。

4樓:匿名使用者

1 繼承遺產婚後,婚前不是共同財產

2 除非被繼承人明確說明給夫妻中一人,未說明則為共同財產

所以...法條我懶得找啦,簡單就是這樣

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死亡時,如何分割出個人遺產 5

5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規定。

妻子在獲得50萬之後仍然可以參加另外五十萬的分割。

因為之前的五十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發生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繼承額是五十萬,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分割、

分成三份這裡。

因為是妻子、兒子、母親三個人

母親不願意簽字了,沒辦法強迫她,她享有繼承權的。

只要她在財產分割之前沒有宣告放棄的,或者放棄了又反悔的都是可以參加分割、

老人去世了由他的繼承人蔘與分配、

也就是老人的子女和配偶,父母 這裡老人已經沒有配偶和父母,所以是她的子女參與遺產分割、

擴充套件資料:

遺產分割是指繼承開始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時,依法律規定的分配原則或者遺囑指定的數額的遺產所進行的分配。

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分割遺產首先應當貫徹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由當事人協商處理。

在協商過程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如經繼承人協商同意時,也可不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對非繼承人但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人,或者非繼承人但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應本著互諒、互讓、和_團結精神。在各繼承人協商不成時,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由人民法院確定。

遺產分割必須貫徹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的原則,對被繼承人生前以合法有效遺囑處分的遺產,則必須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遺產。

被繼承人設立有遺囑的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或者遺囑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以及對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則應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遺產。

分割遺產時必須注意: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6樓:小孩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 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歸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

“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根 據上述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一方死亡的,應當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注意此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與離婚時的分割辦法有 所差異。

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應按當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兒童一方等原則進行分割,因為離婚後,夫妻關係解除,雙方相互喪失對方的繼承權。而 在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對方的繼承權,所以,分割遺產時,採取平分的原則並無不妥。

遺產分割後,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 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式,他人無權干涉。例如,寡婦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後改嫁的,完全有權利帶走其繼 承的財產。

拓展資料:

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7樓:

中華遺囑繼承網為你解答:

丈夫的個人合法財產才算是他的遺產,首先100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和妻子各自50萬,丈夫的50萬則作為遺產來繼承。

其次,丈夫為留下遺囑,他的遺產則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此案中,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都可以繼承遺產。妻子還要繼承丈夫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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